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7部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拆解76万诉求抗辩实操路径

7部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拆解76万诉求抗辩实操路径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26 · 192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江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9年 职务:合伙人
律所: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1710552373
擅长领域:互联网纠纷、知识产权、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8-1766-2041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江飞律师,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之一,上海浔阳企业商会副会长,经历丰富的复合型律师!
更多>
导读:不少仅为域名备案主体却被卷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当事人,常会疑惑没实际运营网站为何要担责?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飞律师,曾有航空工业、轨道交通等多行业实体企业任职经历,专注企业合规与纠纷处置。其曾代理某网络科技公司涉7部境外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助当事人厘清其并非侵权网站实际控制者的事实,最终无需承担76万元索赔对应的赔偿责任。

实务中不少涉及网络侵权纠纷的当事人,收到起诉材料时往往不清楚自身被主张追责的核心逻辑,也不知道该如何梳理自身事实对应的合法抗辩路径,很容易直接因公示的表面证据陷入不利的责任认定处境,本次结合一起典型的域名备案牵连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拆解当事人诉求落地的完整实操路径。

案件基础概况显示,原告持有7部境外电影在中国大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发现某CK电影网可在线播放该七部影片后,起诉网站备案登记主体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同时追加域名流转过程中的三名个人作为第三人,主张被告及三名第三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76万元。原告的核心主张逻辑为案涉侵权网站域名备案登记在该网络科技公司名下,网站存在侵权播放行为,备案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涉诉的网络科技公司的初始核心诉求为,自身并未实际运营涉案侵权网站,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赔偿责任。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飞律师,此前有多年实体企业任职经历,覆盖航空工业、轨道交通等多个行业,专注于企业合规与纠纷处置业务,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首先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梳理筛选固化:先剔除当事人提出的超出案件范围的其他关联诉求,锚定核心抗辩事实,即当事人仅为域名初始注册及备案主体,后续早已失去域名实际控制权,从未参与涉案侵权网站的搭建、运营,也未实施任何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将该核心事实转化为明确的“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合法抗辩诉求,确保所有后续代理动作均围绕该诉求展开。

该抗辩诉求要得到法院支持,需要同时满足三项支撑条件:一是有完整证据证明涉案域名存在多次流转的客观事实,当事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前早已不再持有该域名;二是有第三方客观书证证明原告公证取证的侵权行为发生时,域名解析操作、对应服务器IP的实际控制人均非该当事人;三是现有事实可清晰区分域名备案主体与网站实际经营者的法律边界,证明当事人从未实施上传、播放涉案影片的侵权行为。

代理推进阶段,江飞律师围绕上述支撑条件逐项推进落地工作:第一,梳理域名注册、续费、转让流转的完整时间线,向法院申请追加域名后续受让的三名个人作为案件第三人,便于法庭查清全部域名实际控制人;第二,指导当事人整理留存的阿里云账号原始资料,向法院申请向阿里云、云服务器服务商调取域名过户记录、域名解析操作日志、服务器IP使用人等第三方客观书证;第三,结合调取到的证据,在庭审中明确区分“域名备案主体”与“域名实际持有人、解析操作人、服务器使用人”的法律概念,说明当事人早已不再持有域名,未实施任何与涉案侵权网站相关的操作;第四,对应原告取证时间,举证证明侵权行为发生时段,域名、解析权限、服务器均由第三人梁好实际掌控,侵权行为与己方当事人无关联。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显示,法院经审理调取多份服务商回函,查清域名多次过户流转的完整事实,认定涉案侵权行为发生于第三人梁好实际控制域名期间,虽然域名备案主体为涉案网络科技公司,但该公司并非网站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者,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判决由实际控制运营网站的第三人梁好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原告提出的76万元赔偿主张大部分未得到法院支持,涉案网络科技公司也无需承担案件相关诉讼费用,成功实现了当事人全部抗辩诉求。

针对同类纠纷中的当事人,可参照四步路径理性梳理自身诉求:第一,收到起诉材料后第一时间留存域名账号、过往转让记录、续费记录、服务商后台日志等原始资料,不要直接自认是网站经营者;第二,先明确自身所处的角色是仅为备案主体还是实际参与运营,区分ICP备案主体和网站实际经营者的不同法律定位,不盲目认可原告基于公示信息推定的全部责任;第三,主动梳理域名全流转时间线,向法院申请调取第三方服务商留存的过户、解析、服务器使用等客观证据,还原完整事实;第四,若域名已经完成转让转出,尽快核对名下全部备案域名状态,及时办理ICP备案注销或者变更,避免后续被牵连卷入同类网络侵权诉讼。

本次解析从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当事人的核心抗辩诉求出发,完整呈现了从初始诉求锚定、梳理筛选固化,到对应匹配事实与法律支撑条件,再到逐项推进证据调取、庭审抗辩的全流程代理路径,最终实现当事人免于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处置结果,同类纠纷的当事人可参照上述诉求梳理逻辑、证据推进路径及事前事后操作指引,清晰厘清自身责任边界,有序主张自身合法权益,规避域名流转遗留备案带来的不必要法律风险。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江飞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710552373,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66号富士康大厦7层。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顾问专业问答普法

全部
遇到诉讼指南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