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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涉卖淫犯罪居住情节认定及驱逐出境裁量标准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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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26 · 149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倩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36人 执业5年
律所:云南彰道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25202111335947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诉讼仲裁、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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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诉机关指控两名共同涉案人员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建议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其中一名外籍当事人已在中国长期定居、有固定居所。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全面梳理案情证据,围绕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重点就当事人长期居住的事实展开论证,最终法院采纳相关意见,对该外籍当事人作出不予驱逐出境的处理,该案明确了外籍涉罪人员适用驱逐出境的裁量考量维度。

涉案两名当事人被公诉机关指控通过微信招揽嫖客,介绍外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被警方当场查获,公诉机关以容留、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建议二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其中一名外籍当事人到案后始终配合调查,但其本身已在中国境内居住十余年,有稳定固定居所,日常长期在本地工作生活,一旦被附加驱逐出境,其此前在境内积累的生活、社会关系将彻底断裂,直接影响后续正常生存权益。

案件核心争议除了两名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认定之外,焦点集中于该外籍当事人是否应当在刑满后被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但“可以”并非随意裁量,需要结合当事人在境内的居住关联度、社会危害性、是否有继续滞留的合理基础等多维度综合判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中并未对该外籍当事人的特殊身份情节作出针对性考量,若仅按照常规指控意见裁判,其被驱逐出境的概率极高。

张倩律师接受该外籍当事人委托后,依托自身在云南彰道律师事务所多年积累的涉外刑事实务处理经验,第一时间全面审阅全部卷宗材料,发现卷宗中仅笼统记载当事人为外籍身份,未附任何关于其境内居住年限、固定居所权属、日常工作生活轨迹的佐证材料。作为河口县法学会会员,张倩深耕本地涉外法律服务多年,当即针对性开展证据补强工作,先后调取了当事人在境内多年的居住登记记录、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本地用工单位的务工证明以及周边邻居的证言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佐证其长期在中国稳定生活的事实,同时结合其系初犯、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定从轻情节,形成完整的辩护体系。庭审过程中,合议庭重点就驱逐出境的适用条件展开调查,张倩律师结合调取的全部证据论证,该当事人的案涉行为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有限,其长期在境内生活,所有社会关系、生活基础均集中于本地,附加驱逐出境既无必要,也不符合刑罚谦抑性原则,请求法院在采纳公诉机关主刑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对其不予适用驱逐出境。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两名当事人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均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二被告人均具备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理,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的量刑建议。针对该外籍当事人的特殊情况,结合其在境内生活十余年、有固定住所的查证事实,最终对其作出刑满释放后不予驱逐出境的裁判,同时依法没收涉案三部作案手机,裁判文书直接援引《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作为裁判依据。

从该案的裁判规则来看,外籍人员涉轻罪案件中,驱逐出境并非必然适用的附加刑,对于已经在境内形成长期稳定居住关系、日常活动轨迹完全融入本地社会、犯罪情节较轻且确有悔罪表现的外籍当事人,辩护律师只要充分举证其境内居住的实质关联情节,完全可以推动法院作出不予驱逐出境的裁量,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也能兼顾外籍当事人的合法正当权益。作为累计承办逾300件各类案件、每年处理不少于15起刑事案件的执业律师,张倩凭借多年涉外刑事辩护的实务积累,精准把握边境地区涉外案件的裁判尺度,在合规框架内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核心权益,这一案件的处理逻辑,也为后续同类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可参照的清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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