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发生洪涝灾害后,当地行政机关严格按照官方发布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方案,对辖区内受灾群众的经济林、农作物、住房、农机具等政策明确列明的损失,逐一开展摸排、核算与补偿工作。涉及本次诉讼的当事人,其名下耕地及经济林在本次洪灾中受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地完成损失核查后,按照法定补偿标准足额向当事人发放了经济林水毁补偿款项,当事人本人也确认收到对应补偿资金,针对政策列明的全部法定补偿事项,行政机关的履职流程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当事人在领取合规补偿之后,另行主张自家耕地被洪水冲刷形成沟渠、地块塌陷缺失,产生了高额的耕地修复费用,认为这部分不在政策列明范围内的损失,也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补偿责任,因此向对应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了履职申请,要求政府履行耕地恢复职责并赔付巨额经济损失。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再次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实地核查,结合现行有效政策条文与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依规研判,最终正式向当事人出具书面答复,明确告知其主张的耕地修复损失不在法定洪灾补偿范围内,对其超额补偿的诉求不予支持。当事人不服这份答复结果,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全面审查相关事实与依据后,依法驳回了当事人的复议请求。当事人依旧不服该复议结果,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要求撤销答复、撤销复议决定、判令政府履行恢复耕地职责并赔偿全部损失的诉讼请求。
廊坊市文安县行政诉讼律师祖小龙律师接受被诉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之后,首先将行政机关全程留存的摸排记录、核算台账、补偿款发放凭证、当事人签收确认材料、后续履职申请的核查档案、书面答复的送达回执等全部材料整理成完整的证据链,把行政机关每一步履职的行为事实全部固定下来,没有遗漏任何一个程序节点。随后对照蓄滞洪区补偿专项方案的原文内容,逐一核对方案中列明的所有补偿类目,确认耕地地形冲刷修复损失、土地平整费用确实不在政策明确列明的补偿范围内,从政策层面直接锚定当事人超额索赔的诉求没有合法的政策基础。祖小龙律师还精准梳理突发事件应对、土地复垦相关的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条文,将法律规定的政府应当承担的公共基础设施修复、区域灾后重建的公共职责,和自然人个人名下耕地因自然灾害损毁产生的修复成本进行明确区分,证明现行法律没有任何条款规定,行政机关需要对这类属于个人承包经营的耕地自然灾害损毁损失,承担额外的经济补偿责任,当事人提出的诉求,本质是混淆了公共履职义务和个人索赔权利的边界。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廊坊市文安县祖小龙律师围绕固定的事实、明确的政策条目和对应的法律规定逐一陈述意见,证实行政机关针对法定补偿事项的履职行为完整、合法、到位,不存在任何行政不作为或者履职瑕疵的情形,行政机关后续针对当事人超额诉求出具的书面答复,事实认定清楚、依据充分,答复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采信了全部抗辩观点,依法驳回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收到一审判决后不服,继续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理由中提出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法院未实地勘查、审理程序存在瑕疵等多项主张,试图以此推动二审改判,获取超出政策与法律范畴的额外补偿。廊坊市文安县祖小龙律师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每一项上诉理由,逐一拆解对应抗辩,重新核对全案所有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再次梳理行政答复、行政复议全流程的所有程序节点,证明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程序,全部符合法定要求,不存在任何不当行政行为,同时证实一审法院的审理程序完全合法、全案事实认定清晰、法律适用准确,不存在任何可以撤销或者改判的法定情形。二审法院经全面审理后,完整采纳了全部抗辩观点,明确作出认定:自然灾害造成的个人耕地地形损毁,不属于蓄滞洪区法定补偿范围,现行有效法律也没有规定行政机关需要对此承担个人经济补偿责任,行政机关此前作出的书面答复以及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均符合法律及政策要求,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过程,始终没有脱离“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义务是否在法定范畴内”的核心判断标准,没有因为存在民生受灾的客观事实,就随意扩大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也没有随意突破政策明确划定的补偿类目边界。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祖小龙律师依托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行政诉讼领域的实务经验,在两级诉讼的全流程中稳控诉讼风险,从一审的事实固定、庭审抗辩,到二审针对上诉理由的专项击破,实现了两级法院全部维持原判的结果,守住了行政机关合规履职的成果,也通过生效判决明确了同类洪灾补偿纠纷的裁判标准,规范了辖区内灾后补偿工作的统一尺度,避免了后续出现同类超额索赔的乱象,维护了基层行政履职的公信力与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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