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并且实施了传播淫秽物品以获取利益的行为。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而要认定构成此罪,相关事实必须支撑行为人有直接参与传播淫秽物品或者与他人通谋传播以获利的情节。就杨某某的情况而言,如果他在代办营业执照时不知道客户将其用于经营黄色网站,也没有参与后续传播行为和获利,那么就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在接受杨某某家人的委托后,宿州埇桥区刘刚律师迅速行动。他第一时间前往砀山县看守所会见杨某某本人,深入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在这个过程中,刘刚律师仔细询问了杨某某关于办理营业执照的每一个细节,包括客户与他的沟通内容、业务办理流程等,以获取关于杨某某是否知晓客户真实意图的关键信息。
会见结束后,为了全面掌握案件的进展情况,刘刚律师多次与办案人员取得联系。通过与办案人员的交流,他不仅了解到案件的调查方向和重点,还明确了需要重点收集和整理哪些证据来支持杨某某的无罪主张。
基于对案情的深入了解和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准确把握,刘刚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首先,他指出杨某某不具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故意和行为。在办理营业执照时,杨某某作为代办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者,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去审查客户办理执照的意图。如今在众多网络平台经营网店,有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即可申请,即便杨某某询问客户目的,客户随便给出一个正当理由,他也无法拒绝。而且,杨某某与经营黄色网站的犯罪嫌疑人并没有事先通谋,对他们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毫不知情,也未参与具体的传播行为。
其次,刘刚律师强调杨某某的行为没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目的。杨某某办理涉及本案的几个营业执照个人所得仅几百元,这是其在公司正常经营范围内的收入,且办理执照后并未从涉案犯罪嫌疑人处获得利益分成。这充分说明,杨某某代办营业执照的行为并非是为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最后,刘刚律师还提到杨某某始终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杨某某态度诚恳,如实交代所有情况,没有任何规避调查的情节。这表明杨某某没有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经过刘刚律师耐心细致的阐述和有理有据的分析,其提出的法律意见最终得到了办案机关的认可。砀山县公安局综合考虑了刘刚律师的意见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认为杨某某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这一处理结果正是基于对杨某某是否具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故意、行为和目的这一焦点问题的判断。由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杨某某存在犯罪故意和行为,且其行为不具有犯罪目的,同时他积极配合调查,所以办案机关做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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