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这起案件的是大理祥云县杨浩然律师,也就是本案被告王某的代理人。这起案件的背景并不复杂,当地镇政府实施危房改造抗震安居工程时,原告和被告各自承包了村里部分房屋的粉墙及修缮工程,因为两人的施工范围涉及相同的农户,镇政府当时为了方便审计,把原告的部分兑付资料并入了被告的资料里统一核算。后续镇政府分批次把工程补助款直接转到农户账户之后,原被告在村委会的主持下各自领走了部分工程款,但当时大家都没做细致的区分,领走的款项并没有严格和自己实际施工的工程对应上。后续双方对账时,被告认可有十三万多的款项本该归原告,却一直没有支付,原告干脆直接起诉,主张被告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走了属于他的十八万多工程款,要求以不当得利为由拿回这笔钱和对应的利息。
作为大理祥云县债权债务律师杨浩然律师,她第一时间就抓住了这个案件的核心漏洞。不当得利有明确的法定构成要件,得同时满足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益和受损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获益方没有合法依据这几个条件,原告要主张被告不当得利,必须把这几个要件全部举证证明清楚才行。
接下来杨浩然律师逐一核对了全案的证据材料,首先梳理出来全部的工程拨款流水,把每一笔款项的走向、原被告各自领取的金额都做了清晰的标注,很快就发现原告自己就已经擅自领取了近六十万的工程款,甚至有部分款项直接存到了原告妻子的账户里,还有一部分是现金交付的。原告手里根本拿不出切实的证据,能证明他主张的十八万多损失,确实是被被告没有合法依据拿走了。双方之所以对不上账,本质是当年领钱的时候就没有做对应区分,并不是被告私自侵占了原告的钱。
庭审过程中,杨浩然律师没有跟着原告的思路去一笔一笔对账算工程款的归属,而是直接紧扣不当得利的法定构成要件展开论述,首先点明原告提交的多份证明内容不客观,根本没法佐证他主张的损失确实存在。接着她把梳理好的拨款流水和原告自行领走大额款项的证据逐一呈现,清晰还原了双方账目混同、均有领款的客观情况,直接切断了原告主张的“自己受损、被告获益”之间的因果关系,更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被告领走诉争款项没有合法依据。
同时杨浩然律师也明确指出,在整个工程的款项拨付和领取过程中,所有的领款动作大多都在村委会的见证下完成,双方当年都是明知款项领取的情况,不存在原告所说的被告私自瞒着他取钱的情况。原告直接跳过多年的工程结算环节,单独拿出不当得利的起诉路径,本身就没有足够的事实支撑。
法院审理后完全采纳了杨浩然律师的代理意见,明确指出原告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被告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取得了诉争利益,本案的情形完全不满足民法典规定的不当得利全部构成要件,原告提出的返还工程款和利息的诉讼请求完全于法无据。法院同时也向双方释明,双方的核心争议其实是多年累积下来的会计账目不清,应当先申请镇政府、村委会组织共同清算,或者委托专门的会计机构做专项清算,再依据清算结果主张对应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的受理费用也全部由原告自行负担。
这起案件能得到这样的结果,核心就是没有被原告提出的表面债权主张牵着走,精准抓住了不当得利的法定构成这个核心焦点,把原告举证环节的根本缺陷清晰呈现出来,没有陷入双方零散的工程款对账扯皮里,直接从法律性质上推翻了整个起诉的基础,帮当事人规避了近二十万的不合理债务负担,把原本可能要陷入多年对账僵局的当事人直接从不当得利的诉讼风险里解脱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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