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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工伤认定纠纷律师,事实劳动关系下工伤认定维权需要走哪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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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20 · 1307人看过
导读:在事实劳动关系下的工伤认定维权中,当事人常面临证据不足、认定结果被撤销等难题。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的卓玛主任律师,通过证据补强、准确适用法律和事实论证等方式处理案件。该律所位于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吉林南路珠峰佳苑二期5楼。

李XX于2023年8月1日起在四川XX公司承建的西藏康马县XX项目从事平地机驾驶工作。同年11月4日,他在工地为平地机加油时不慎摔伤,因伤情初期未明显显现,11月7日才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侧多根肋骨骨折。市人社局认定李XX所受伤害为工伤,可是建筑公司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以“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及现场记录”为由,撤销了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李XX陷入了维权困境,于是委托卓玛律师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卓玛律师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这个案件里,建筑公司主张李XX受伤非工伤,就需要提供相应证据。如果建筑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李XX受伤不是因工作原因,那它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是工伤认定维权的关键法律依据,也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规定。卓玛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深知这一法条对于此类案件的重要性。她自2020年执业以来,办理过众多各类案件,对法律适用的把握十分精准。

操作流程:

第一步,收集证据,在二审中,卓玛律师指导当事人提交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建筑公司知晓并认可工伤事实,同时指出证人杨XX(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亲属)一审证言存在矛盾,使其证言客观性受到质疑;第二步,准确适用法律,援引相关法条说明建筑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第三步,进行事实论证,结合实际情况说明李XX延后就医的合理性,强调仲裁裁决已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程序合法。

材料/证据清单:

在这个案件中,必备材料有李XX在医院的诊断证明,它能证明受伤情况;通话录音可以证明建筑公司知晓工伤事实;证人证言能够还原当时的情况。这些证据都要妥善留存,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卓玛律师深知证据对于案件的重要性,她在众多案件处理中积累了丰富的收集和运用证据的经验。

常见误区:

许多当事人认为只要自己确实是在工作中受伤,工伤认定就一定没问题,从而忽视了证据的收集和保留。在这个案件中,如果没有卓玛律师指导收集补充证据,可能就无法证明受伤的真实情况。还有人认为只要自己陈述清楚事情经过就行,不重视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的作用。

风险提示:

工伤认定案件可能会面临一审结果不利的风险,就像本案中一审法院撤销了工伤认定。而且证据的收集和证明效力也存在不确定性,比如证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作证或者证言不被采纳。另外,法律适用可能存在争议,不同的法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可能有所不同。卓玛律师自执业以来,始终以敬畏之心对待法律,以真诚之心对待当事人,在面对这些风险时,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尽量为当事人减少不利影响,她也将继续秉持初心,为更多群众提供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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