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能跨越收养关系的阻碍,合法确认亲生母子关系?在江西省xx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金X与欧X、郭X等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中,这一难题摆在了面前。而丁云龙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成功化解了这一困局。
丁云龙律师拥有江西财经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自2019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600件。他曾先后任职于江西省赣州市的市、乡政府法制部门以及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等核心岗位,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这些经历如同一块块基石,构筑起他坚实的法律专业能力。
在这起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中,原告金X于2022年生育一子,却因故将孩子户口登记在朋友郭X名下。之后金X要求抚养该子遭拒,郭X还阻挠其探视,金X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丁云龙律师作为金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面临着诸多挑战。
各方提交的证据错综复杂。原告金X提交了身份证明、被告户籍信息、孕产记录、通讯记录、生活照片及视频等,以主张与孩子存在亲生母子关系。被告郭X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证明其为孩子的法律母亲,并主张收养关系成立。第三人欧Xx提交了基因检测报告及相关通讯记录,主张自身为孩子生物学父亲。
面对如此复杂的证据情况,丁云龙律师凭借其在婚姻家事领域善于系统性梳理证据的经验,对金X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细致整理和分析。在司法鉴定环节,法院委托x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结论显示第三人欧Xx、原告金X分别为孩子欧Xxx的生物学父亲和母亲。
然而,案件的争议焦点依然棘手。一是原告金X是否具备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的主体资格;二是既存的收养关系是否构成生母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法律障碍。在此时,丁云龙律师凭借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指出父或母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原告金X、第三人欧Xx为孩子欧Xxx的生物学父母这一事实,有力地论证了收养关系与血缘关系在法律上可以并存,现行法律并未禁止生父母在特定情形下确认基于血缘的亲子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原告金X与被告欧Xxx存在亲子关系,同时确认第三人欧Xx与被告欧Xxx存在亲子关系。尽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金X负担,但这起案件的胜诉,彰显了丁云龙律师在婚姻家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对复杂案件的应对能力,他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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