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王禾杰律师接受该行委托,担任本次案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接手案件后,王禾杰律师首先着手梳理案涉全部交易与交互材料,从最初的贷记卡申领环节开始归集凭证,逐一核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信用卡申请表、双方共同确认的领用合约文本,再调取系统生成的完整透支流水,把每一笔透支金额、还款记录、逾期节点都对应标注清楚。接着整理银行方后续的全部催收记录,包括每一次催收的时间、形式、传递的内容,确认已按照合约要求完成合理告知义务。针对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王禾杰律师同步调取了对应的律师费发票,确保票据形式合规、金额与委托约定一致。
所有材料归集完毕后,王禾杰律师按照民事诉讼立案要求整理成册,提交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完成立案手续。法院受理该案件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按照法定程序向被告也就是贷记卡申领人发送了开庭传唤通知。开庭当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审依法按缺席审理程序推进。
庭审过程中,没有被告方到场提出抗辩意见,案件审理核心围绕原告方提交的证据三性与主张的合法性展开。王禾杰律师当庭逐一出示此前归集的全部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首先提交信用卡申请表与领用合约,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贷记卡服务合同关系,合约中已明确约定透支逾期后的本息偿还规则、违约方需要承担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等内容;随后出示透支流水,清晰说明持卡人实际透支的金额、逾期时长,对应尚欠本金的具体构成;再出示催收记录,证明银行方在持卡人逾期后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催收告知义务,持卡人仍未履行还款责任,已构成实际违约;最后出示律师费发票,佐证原告为本次维权实际支出了900元律师费,该费用属于合理的维权成本。王禾杰律师结合双方合同约定与现行法律规定,明确主张被告应按领用合约的约定偿还全部欠付本金,以及对应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同时依约承担原告已支出的律师费。
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材料,依据民法典合同、借款相关条款,银行卡纠纷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民事诉讼关于举证、缺席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审理工作。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双方自愿签署,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被告透支款项后长期逾期未还,已构成明确违约,针对原告诉请的欠付本金部分,全部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法院依法认定该两项费用的总额不得超出年利率24%的法定上限,超出该上限的部分不予支持。针对原告提出的由被告承担900元律师费的诉求,因双方在领用合约中已明确约定违约方需承担维权产生的相关费用,且原告提交的律师费票据属实,该笔费用属于合理支出,法院对该项诉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主动放弃自身享有的抗辩权利,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全部欠付本金19915.66元,对应的利息、违约金按照双方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两项费用的总额以年利率24%为上限;被告同时向原告支付原告为本次维权支出的律师费900元;驳回原告提出的超出法定息费上限部分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全部受理费由被告方承担。此次债权追索全程走完民事诉讼一审程序,即便被告全程缺席未参与庭审,依托此前完整梳理提交的证据链,原告方的核心债权包括全额本金与约定的律师费都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仅超出法定上限的息费部分依法予以调整,金融机构的核心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王禾杰律师办理该案期间,从证据梳理、立案推进到庭上举证,全程按程序节点完成所有代理工作,未因被告缺席简化任何流程环节,最终推动案件走完全部法定审理程序,拿到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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