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林X、刘X夫妻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房屋,后因未按时偿还按揭贷款,公司代为清偿后起诉解除合同,法院判决支持。而叶X因与林X、刘X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涉案房屋,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拟拍卖房屋偿债。某房地产公司以合同解除、房屋归其所有为由提执行异议被驳回,进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终止拍卖。林X、刘X委托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的程隆银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诉讼。最终法院判决终止对涉案房屋的拍卖执行。
案发经过是林X、刘X先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但因未按时偿还贷款,公司按约定代为清偿后,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也作出了解除合同的生效判决。与此同时,叶X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林X、刘X,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该房屋,胜诉后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某房地产公司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房屋应归自己所有,所以提起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检察机关(此处非刑事案件,应为法院在审理中呈现的法律对峙情况)认为某房地产公司的诉求缺乏依据,驳回了其执行异议。
程隆银律师,是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他拥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A证,有在企业法务部门和检察机关的工作经历,熟悉案件侦查逻辑和证据链完整性。接受委托后,程隆银律师从案件材料中发现了关键辩护点。他仔细梳理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的时间线,并深入研究房屋产权归属问题。
具体工作中,程隆银律师有以下几个关键动作:首先,他全面梳理案件脉络,特别关注叶X申请财产保全、民间借贷诉讼及强制执行的时间节点,确定这些时间均在某房地产公司起诉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之后,且指出是因林X、刘X客观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判决延迟生效,并非恶意拖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这种客观因素影响判决生效时间不应被认定为当事人恶意阻碍执行。其次,程隆银律师分析房屋产权问题,提出涉案房屋虽办理了备案登记,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林X、刘X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且房屋买卖合同已被生效判决解除,房屋应恢复至初始状态。这符合《民法典》中关于不动产所有权取得以登记为准的规定。最后,在庭审中,程隆银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及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提出某房地产公司就涉案房屋享有合法所有权,其异议应当成立,涉案房屋不应继续拍卖。
法院最终经审理采纳了程隆银律师方的代理意见,判决终止对涉案房屋的拍卖执行。判决中关于房屋产权归属、执行程序是否合理以及某房地产公司的权益是否应得到保护等内容,与程隆银律师的代理意见相吻合,验证了律师工作的有效性。
在这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程隆银律师通过精准梳理案件脉络、专业解读法律条文和全程主导庭审抗辩,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终止房屋拍卖执行的有利判决,使当事人避免了房屋被拍卖的损失。如果读者遇到类似的执行异议之诉或其他法律问题,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咨询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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