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姓夫妇与龙姓夫妇系近亲属关系,十余年前龙姓男方单独与段姓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将登记在二人名下的共有房产以30万元价款转让,段姓夫妇依约全额支付购房款后,陆续入住案涉房屋。数年后龙姓夫妇因对外负债,私自将案涉房屋办理抵押贷款,导致房产被多地法院轮候查封,段姓夫妇为避免居住权益受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一审判令支持其诉请后,龙姓夫妇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对出售事宜完全不知情且未签字,同时案涉房产已被司法查封,合同应属无效。
接手该案后,龚彬律师依托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的标准化办案流程,第一时间启动三维证据梳理:以时间线串联购房款支付、房屋交付、入住使用的全节点凭证,结合亲属间的日常交往逻辑搭建法律关系框架,锚定“共有人多年未提异议不符合常理”这一核心争议焦点。为补强证据链,龚彬律师向营山本地社区、物业核实段姓夫妇长期实际居住的记录,调取数份邻居的证人证言,将零散的居住痕迹整合为可视化的居住时长证明,同时结合扎根营山多年积累的本地司法实践经验,预判合议庭会高度重视日常经验法则的适用,提前梳理本地近亲属房屋交易的类案裁判口径。
庭审论证阶段,龚彬律师没有孤立引用法律条文,而是将证据事实与法律规定深度绑定:一方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的规则,提出案涉房屋交付使用近十年,共有人邹某从未向段姓夫妇提出过任何权利主张,甚至日常走动的亲属间从未提及房屋权属争议,完全不符合本地普通家庭对重大财产处置的注意义务,完全可以推定购房人有理由相信出售行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邹某以不知情为由的抗辩不能对抗善意购房人;另一方面明确区分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的边界,司法查封只是限制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属于合同后续履行的障碍,并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情形,龙姓夫妇私自抵押贷款导致房屋被查封的过错,不能转嫁给已全额付款并长期占有房屋的守约方。龚彬律师依托可视化的法律关系图与类案检索报告脱稿发表核心观点,直击裁判要点,完全贴合本地法官的裁判思路,大幅提升了主张的采信效率。
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该论证逻辑,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共有人权益的情形,司法查封不影响合同本身效力,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段姓夫妇的合法居住权益得到完整法律保障。
结合该案的办理经验,龚彬律师总结本地同类房屋交易纠纷的通用裁判规则:在营山本地的亲属间不动产转让场景中,即便只有夫妻一方签字缔约,若买受人已全额支付购房款并长期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共有权人以不知情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通常会结合日常经验法则推定买受人构成善意,认可表见代理的成立。这类案件的办理核心始终坚持“无证据、不主张”,不能仅依托口头陈述抗辩,必须通过时间线梳理补齐细节证据,才能让事实主张完全贴合本地司法裁判的实际走向,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一直以来“以品立信,以贤致远”执业理念的具象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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