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行为人系本地事业单位在岗职工,早年接受熟人请托,违规采用冒用案外第三人身份信息的方式,协助办理户口迁移、二代身份证及职工社保参保手续,为请托人违规取得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资格提供关键便利。后续请托人依托该违规参保身份,连续六年骗领国家养老保险金七万余元,行为人在此过程中收取请托人转款六万四千余元,其中一万三千元为其提供协助的手续费用。案发后行为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协作过程,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共犯提起公诉,综合涉案金额认定属“数额巨大”区间,提出有期徒刑一至二年的量刑建议。
案件核心争议集中于三点:一是行为人作为共犯的行为地位如何界定,是否属于起决定性作用的主犯;二是行为人提出的已将全部手续费转交案外人事宜无直接书证支撑,该事实抗辩的举证边界如何划定;三是结合其公职身份、过往一贯表现,是否符合缓刑适用的核心要件。这类协助型侵财类共犯的量刑裁量,既要兼顾对国家社保基金安全的司法保护导向,也要精准区分主动实行行为与辅助协助行为的过错层级,避免罪责刑不相适应。
承办过程中,龚彬律师依托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本地深耕的执业积累,结合自身多年刑事辩护领域的办案经验,始终坚持“无证据、不主张”的办案准则,对全案在卷材料按“时间线+法律关系+争议焦点”三维度完成系统化梳理:先将行为人从接受请托、协助办理手续到后续配合调查的全流程节点逐一对应到案证据,确认其未参与后续社保金申领、分配的任何环节,仅在整个诈骗链条中提供前置性辅助条件。针对行为人无法提交手续费用转交证据的客观情况,龚彬律师没有强行做事实抗辩,转而调整论证方向,将辩护核心锚定在行为从属性上。依托律所标准化的办案流程,从接案初始就同步对接行为人所在单位,沟通协调帮教相关配套材料,同步梳理本地近年同类协助诈骗行为的类案裁判规则,专门制作争议焦点对照表与类案检索报告,把抽象的法律适用标准转化为可视化的庭审呈现材料,脱稿完成核心辩护意见表达,直击裁判核心关切。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采纳辩护方关于行为人系从犯的核心辩护意见,认定其在共同诈骗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加之主动到案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低,所在单位已出具正式帮教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所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最终依法判决行为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时对其违法所得一万三千元予以追缴。公诉机关的免予刑事处罚量刑辩护意见未被采纳的原因,也经裁判文书明确释明:涉案诈骗金额属“数额巨大”区间,整体犯罪情节不符合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标准,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该裁判结论完全契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刑法原则。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本地同类案件的通用裁判规则:在侵财型共同犯罪中,仅提供辅助性便利条件、未参与事后赃款分配的行为人,应当依法认定为从犯;行为人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数额巨大的诈骗类案件中,若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无再犯风险且具备有效帮教条件,即便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标准,也具备缓刑适用的充足空间。龚彬律师扎根营山本地执业多年,熟稔本地司法裁判口径与公检法办案逻辑,这类精细化的辩护策略落地,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司法裁判的尺度统一,契合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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