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租赁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提出的核心主张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仅对自身实际施工范围内的租赁器材对应的租赁费承担支付责任,另一类是司法鉴定结论存在对应事实基础缺失的问题,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其中第一项主张成立的核心条件,是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自身的承包范围仅覆盖涉案项目的特定楼栋,超出该楼栋范围的工程由其他主体独立承包,对应的器材租赁需求与自身无关。第二项主张成立的条件,则是审计所依据的基础材料本身没有经过充分的关联性质证,部分单据对应的器材流转轨迹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与主张承担责任的当事人有关联,审计机构只是单纯对单据上的数字做累加核算,没有对单据对应的责任归属做出判断,这样得出的金额结论自然不能直接套用到当事人身上。
本案中,两名当事人最初在一审阶段只提出了自身承包范围的答辩意见,没有提交对应的承包合同、范围划分的相关证据,也没有主动梳理不同楼栋对应的器材使用主体的关联材料,导致法院直接采信了原告方提交的全部送货单,又依据这些未经关联性充分核验的单据委托审计机构出具了审计结论,一审判决直接按照审计结论的全额金额判定两名当事人承担支付义务。这份审计结论当时没有被提出任何实质性的性质疑,所有的送货单都被默认为与两名当事人的承包范围直接相关,几乎没有留下推翻的空间。
长沙刘小林律师接受二审阶段的委托后,先对全案所有证据材料逐一梳理,发现两名当事人此前提交的证据存在明显瑕疵,仅能口头说明自身承包的楼栋范围,没有书面的承包文件和不同楼栋的责任划分材料作为支撑,这也是一审阶段相关主张没有被采信的核心原因。随后长沙合同纠纷律师刘小林律师围绕待补强的事实开展调查取证,找到涉案项目1、3、5栋的实际承包人,收集到对应楼栋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等书面材料,能够直接证明两名当事人的承包范围确实仅覆盖案涉项目的8、9栋,其余楼栋的施工主体完全独立,不存在交叉施工或混同使用器材的情况。这些新的证据被整理后作为二审新证据提交给法院,同时在上诉意见中明确指出,一审阶段的审计结论完全建立在全部送货单都归属两名当事人的预设前提之上,但该前提没有任何证据支撑,审计机构本身也不具备判定租赁器材责任归属的权限,这份结论的事实基础存在明显缺失。
二审法院审理后未采纳相关上诉意见,判决维持了原一审的全额判项。刘小林律师没有终止代理工作,继续就本案向湖南省对应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将新收集到的不同楼栋承包关系的证据再次完整提交,同时对审计结论的形成逻辑做出更细致的论证,明确审计行为仅属于财务核算范畴,不能直接替代法院对基础事实的认定,不能在没有证据佐证单据关联性的情况下,直接用累加得出的金额要求当事人承担责任。湖南省对应的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可了相关主张的合理性,直接裁定指令长沙市对应的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长沙市对应的人民法院再审后,认定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关键事实,不同楼栋的承包主体存在明确区分,现有证据已经能够证明部分送货单对应的器材并未用于两名当事人承包的楼栋,不能直接计入其应付的租赁费范畴,随后裁定撤销原一、二审的全部判决,将案件发回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芙蓉区人民法院重审过程中,不再直接将原先的审计结论作为唯一定案依据,而是结合新提交的各楼栋承包合同、不同施工主体的器材使用记录等材料,对所有送货单逐一核对关联性,剔除了不属于两名当事人承包范围的租赁器材对应的全部费用,最终作出重审判决,判令两名当事人向租赁部支付租赁费及架管损失共计77万余元,相比原一审判决的金额,为当事人减损近44万元。
整个过程清晰呈现了这类纠纷中两项核心主张的成立边界:仅在自身承包范围内承担租赁费支付责任的主张,不能只做口头陈述,必须有对应的书面承包文件、其他施工主体的独立承包证明等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能让法院准确划分不同主体的责任边界。而针对司法鉴定结论的异议主张,也不是直接否定审计数字的计算准确性,而是指向审计的基础材料本身的关联性缺陷,跳出“专业结论直接作为定案依据”的固有裁判思路,让法院重新对所有送货单对应的事实逐一核验,最终剔除了无关的费用部分。没有对应的事实材料支撑时,即便鉴定结论形式上完全合规,相关主张也很难得到支持,只有把责任划分的基础事实补全,再对应指出鉴定结论的前提漏洞,两项主张才能共同形成完整的逻辑闭环,得到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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