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两名被告人的客观行为链条清晰可查,二人事前就采伐林木达成合意,刻意隐瞒了涉案林地的真实属性,仅办理了限定采伐范围的采伐许可证,随后在实际采伐过程中突破许可边界,违规采伐天然林木,其中包含68株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的野生润楠,最终采伐总面积达到12.1亩,总蓄积超过107立方米,采伐所得林木售出后共计获利43800余元。这些行为均有完整的勘验笔录、专业鉴定意见、交易流水记录、在场人员的证人证言作为佐证,不存在事实层面的模糊空间。作为宜宾筠连县刑事律师刘成群律师,接手案件后没有直接对接指控罪名展开应对,而是先全面核对在卷的全部证据材料,逐一梳理被告人在整个采伐链条中参与的具体环节,确认其行为边界、实际参与程度,以及行为之外的关联事实,避免直接被公诉机关的指控叙事限定辩护方向,这一事实梳理的过程,也为后续义务与过错的判断打下扎实基础。
法律层面对两名被告人的义务边界有着明确划分,任何取得采伐许可的主体,都必须严格在许可载明的树种、面积、区域范围内开展采伐作业,不得突破限定范围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也不得未经许可超范围采伐普通林木,这是林业管理相关法律明确设定的强制义务,两名被告人的行为显然超出了该义务的合理边界。其中刘成群律师代理的当事人此前曾因同类林木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再次实施同类行为,公诉机关据此指控其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滥伐林木罪,两项罪名共同犯罪且应当数罪并罚。辩护过程中,刘成群律师并未直接否定当事人的行为过错,而是围绕法律层面的过错判断标准,逐一提取案件中容易被忽略的情节:当事人毕竟持有部分林木的采伐许可,并非在完全无许可的状态下实施全部采伐行为,到案之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材料,在审理阶段主动配合完成生态修复协议的签订,按要求补种相关保护树木,此外当事人到案后还向公安机关检举了他人的相关线索,只是该线索最终未能查实。这些情节直接关联过错程度的判断,既没有否认当事人已经实施的违规行为,也清晰呈现出其主观恶性的轻重区别,避免仅依据采伐的林木数量直接推定全部过错程度,这也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要求。
责任成立的核心要件在本案中并未出现根本性的争议,两名被告人实施的超范围采伐行为,客观上同时满足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滥伐林木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二人事前共谋的行为也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标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不存在阻却犯罪成立的法定事由。但责任成立并不意味着直接按照指控的量刑建议确定最终裁量结果,刘成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逐一对应责任成立的各项要件,结合已经梳理出的从宽情节,清晰呈现每一项情节对应的法律依据:持有部分采伐许可说明当事人并非完全无视林业管理的全部规则,与无任何许可直接盗伐保护植物的行为存在明显区别;坦白供述说明当事人没有逃避责任的主观意图,司法机关也无需投入过多司法成本用于后续事实查明;自愿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生态修复补种行为直接弥补了林业资源受到的损害,降低了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危害,即便检举线索未最终查实,也能体现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主观态度。这些意见没有脱离案件的客观证据,每一项主张都有对应的在卷材料作为支撑,法庭在评议过程中也逐一核实了这些情节的真实性,确认全部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均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的责任范围与具体量刑的确定,完全是在核对全部情节的基础上逐层推导得出,没有直接套用公诉机关的初始量刑建议。法庭综合全案情况,认可两名被告人构成两项罪名且应当数罪并罚,也注意到两名被告人各自的不同情节:另一被告人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刘成群律师代理的当事人虽有同类犯罪前科,但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参与生态修复的情节均真实有效,这些情节在裁量时都应当得到对应体现。最终法院作出裁判,刘成群律师代理的当事人两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另一被告人因具备自首情节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两罪并罚后适用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同时判决追缴全部违法所得,没收涉案林木,将与案件无关的个人手机发还给当事人。从最终的裁判结果来看,该裁量既充分考量了违规采伐保护植物、滥伐林木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作出了符合罪名法定刑期的责任认定,也将所有从宽情节对应的从轻幅度合理纳入考量范围,最终的结果和同类全无从宽情节的涉林犯罪案件相比,量刑明显从轻,完全契合辩护意见提出的综合从轻考量的主张。整个责任认定过程没有出现偏离事实或法律的裁量,所有结论都对应着案件中已经发生的具体行为与明确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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