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建材购销合同后,原告按约支付大额预付款,被告公司仅交付小部分货物便彻底停工,后续供货催告毫无回应,合同早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原告多次协商退款未果,眼看预付货款大概率打水漂,这才下定决心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执业三年有余的吴晶,积累了近两百件民商事实务经验,对一人公司纠纷的追责逻辑熟稔于心。她在中山大学求学时打下的民商法基础,在处理此类商事案件时发挥了关键作用,而执业以来深耕民商事领域、专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与婚姻家事的积淀,让她能快速定位案件核心争议。
她先梳理全套证据材料,核对每一笔转账凭证与合同条款,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将公司与唯一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庭审中,股东主张仅出借身份证件、未实际参与经营不应担责,吴晶当庭展开论述: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非以是否实际经营为免责依据。同时,她仔细核对已收货对应的货款,厘清应返还的预付款本金,明确违约金起算时间与实际支出的律师费用,逐一回应双方争议点,配合法庭完成完整的举证质证。
该案判决明确解除购销合同,判令被告公司返还扣除已收货货款后的剩余预付款,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并承担原告诉请的律师代理费,公司唯一股东对前述全部金钱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的价值,从来都藏在每一次对证据的较真里,藏在对法律条文的精准理解中,为当事人守住本该属于自己的权益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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