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因在微信、电商平台售卖标注知名运动品牌标识的鞋类被查获,办案机关在其住所当场查扣大量带有相关品牌标识的待售鞋品,侦查阶段固定的言词证据显示其累计销售金额为110万元、获利10万元,公诉机关据此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建议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区间裁量刑罚。当事人在开庭十余天才委托到陈建兴律师,此时距离庭审时间极紧,陈建兴依托近20年刑案办理经历,此前有原资深检察官的办案积累,接手后第一时间完成全部卷宗的细致核验,依托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的类案检索数据库,快速梳理出同类案件中数额认定的常见证据瑕疵,首先就发现指控的110万元销售金额仅来源于当事人此前的单方供述,无对应的全部交易流水、物流记录、买家证言等客观证据形成闭环,属于典型的孤证。
核心争议始终围绕两点展开:一是指控金额里混入了大量未获得案涉商标权利人授权的非注册商标商品,以及无任何品牌标识的普通鞋品的交易流水,该部分金额完全不属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评价范围,依法应当予以剔除;二是仅依靠被告人的供述直接定案,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基本原则,在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的前提下,对应的110万元指控金额显然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公诉机关指控的10万元获利数额同样没有对应的进货凭证、收支明细等证据支撑,也属于孤证范畴,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除此之外当事人自身患有慢性基础疾病,长期服药控制,不符合羁押执行的现实条件,也具备适用缓刑的酌定情节。
陈建兴律师在庭审中结合六百余件刑事案件的办理经验,从商标权保护的法定边界切入,逐一梳理卷宗内的交易明细台账,将每一笔流水对应的商品标识与权利人提供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逐一比对,最终明确属于案涉注册商标保护范围内的交易金额仅为70万元,其余40余万元对应的均是不在指控商标范围内的普通商品,不属于本罪的评价对象;同时严格紧扣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明确指出在案没有任何其他客观证据对110万元的销售金额进行补强,直接依据孤证定案显然违背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人的基本原则,最终完整的举证质证逻辑得到法庭的全面采信。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全部采纳辩护意见,将涉案销售金额依法认定为70万元,结合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以及身体状况,最终对其判处缓刑,当事人未被收监执行,辩护目标完全实现。此前陈建兴律师已办理超10件近20人不起诉、无罪的经典刑案,该起案件的办理也再次印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类案件中,司法机关对犯罪数额的认定必须坚持严格的证据标准:首先要严格划定权利边界,仅能将属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内的商品交易金额纳入犯罪评价,对不属于案涉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金额必须依法排除;其次所有的涉案数额都必须有客观证据形成完整印证链条,仅凭被告人单方供述的数额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绝对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类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数额认定直接决定量刑档次,辩护律师只有兼具控辩双向的实务经验,才能精准抓住证据链条的核心瑕疵,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合法限度内的最优处理结果,陈建兴律师始终秉持专业、专注、诚信的执业理念,以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办理每一起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该类裁判规则也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清晰的参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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