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陈悦律师接手案件后的第一步工作,是对全部在案材料进行逐一核验梳理。原告最初提交的材料包含《联合贸易协议》、600万元的银行汇付凭证、被告出具的《回款计划》、零散的催款记录片段,常州陈悦律师将这些材料按照交易发生的时间线重新排布,先确认2020年8月原告与被告更名前的主体签订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合作开展煤炭贸易、原告出资600万元、盈利按7比3分配、合作期限为一年,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随后核对转款记录的时间、金额与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完全对应,确认原告已完整履行了初始出资义务。合作到期后双方未续约,被告自行出具的《回款计划》明确将600万元投资款及对应利润纳入分期归还范围,这份文件的性质不属于原合作协议的延伸,而是双方对前期合作事项完成后的最终结算约定,常州陈悦律师梳理双方此前的微信聊天记录与后续催款过程的留痕,确认被告在失联前从未对这份《回款计划》的内容提出过异议,也没有举证证明存在受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由此初步锁定双方后续的债权债务关系已通过结算文件固定。
在事实还原的过程中,常州陈悦律师还逐一核对被告的每一笔还款流水:首期归还的210万元里包含200万元本金与10万元利润,2022年4月21日单独支付的40万元,结合双方此前的结算口径逐笔抵扣计算后,最终得出剩余未付的本金数额为3974822.21元,该数额的计算方式与原告诉求的金额完全吻合,不存在超额主张或计算错误的空间。同时常州陈悦律师注意到《回款计划》中约定的逾期还款按日千分之一加收利息的条款,换算成年化利率达到36.5%,该标准明显超出当前司法保护的合理上限,若直接按该标准主张,即便被告缺席,法庭也不会全额支持,反而可能因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缺乏合法依据拉长审理周期,甚至出现部分诉求无法得到保护的情况。常州陈悦律师结合关于民间借贷及商事交易逾期利息保护的现行规则,主动调整利息主张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该调整既未损害原告基于初始约定可获得的合法利益,也完全契合现行司法解释对资金占用损失的保护范围,避免出现诉讼请求因标准不当被部分驳回的情形。
案件立案后,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或反证材料,视为其自行放弃举证、质证与抗辩的权利。常州陈悦律师在庭审中按照此前梳理的事实脉络逐一提交证据:以《联合贸易协议》证明双方合作关系的合法建立,以银行转款凭证证明原告已完成出资义务,以《回款计划》证明被告对全部投资款及利润的还款作出明确承诺,以微信聊天记录、催款留痕证明原告在被告逾期后持续主张权利、被告此前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且后续失联的完整过程。整个证据链条没有出现关键环节的缺失,每一份证据都能对应待证的某一项基础事实,各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或冲突,法庭无需依职权进一步调取额外材料即可直接查明全部案情。
法院最终的责任认定,完全围绕已确认的事实与法律规定展开。首先确认案涉《联合贸易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情形,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作期满后双方不再续约,共同结算形成的《回款计划》也是自愿签署的合法文件,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被告仅履行首期还款义务,后续未按《回款计划》约定的时间节点足额支付剩余款项,已违反履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逾期利息部分,原约定的日千分之一标准确实过高,原告方主动调整为按一年期LPR四倍计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保护、逾期利息计算的相关规定,法庭依法予以支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缺席审理的相关规则,被告放弃出庭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与事实认定,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剩余投资款3974822.21元,并承担该款自2022年4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四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合计53837元全部由被告负担。
从立案到最终取得胜诉判决,整个审理周期仅三个半月,即便被告全程失联、消极应诉,案件也没有出现公告送达等拉长流程的情形,原告的合法债权通过已形成的完整证据链条得到全部司法确认,无需后续再就未查明的事实进行补充举证。常州陈悦律师全程没有因被告缺席而简化事实核对的步骤,反而通过更细致的流水核算与证据排布,让责任认定的每一个环节都清晰可查,最终在兼顾法律规定与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完成了客户预期的债权主张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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