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祥云县杨浩然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向当事人核实全部案件细节,确认当事人并未实际使用案涉28万元款项,案涉资金实际流向另有其人。随后杨浩然律师逐一核对当事人能提供的所有零散书证、通讯记录,梳理全案资金流转的完整链路,首先从主体层面明确,当事人自始至终未和原告方达成真实的借贷合意,案涉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另有其人,原告方主张的共同借款事实并不成立。结合案件现有证据,杨浩然律师梳理出两条核心的代理思路,一是从实体层面厘清名义借名与实际用款的法律关系,二是从程序维度核查原告主张权利的时间节点,找到程序抗辩的关键突破口。
为了核实借贷关系的实际形成过程,大理祥云县债权债务律师杨浩然律师逐一核对了原告方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催款短信截图等,逐页标注记录时间节点,测算每一次催款的具体时间跨度。在核对材料的过程中,杨浩然律师发现,原告方提交的自行陈述材料里明确提及了当初口头约定的借款期限,后续的催款记录也仅有特定时段的少量痕迹,从约定的还款宽限期届满的时间点,到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的时间,中间的时间跨度已经超过了三年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一细节原告方在起诉时并未主动提及,也没有整理完整的时效中断相关证据,是极易被忽略的关键抗辩点。
梳理完时效相关的事实脉络后,杨浩然律师再针对实体层面的法律关系做好完整的应诉准备。按照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补充整理了多份间接佐证材料,说明当事人只是知晓款项代收的相关情况,从未作出过愿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原告方主张的借贷合意并不成立。同时杨浩然律师同步对接了本案中另一名被列为共同被告的公司,核实该公司仅提供过对公账户代收款项,全程未参与借款协商过程,也没有使用过案涉资金,不存在共同借款的意思联络。
案件进入庭审环节后,原告方坚持主张二人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提交了转账记录、部分微信聊天截图作为证据,认为款项已经实际转入指定账户,借贷关系已经实际成立。杨浩然律师当庭逐一回应原告的主张,首先结合全案聊天记录的上下文细节,说明当事人只是名义上知晓代收款项的相关情况,自始至终没有和原告方达成过借款的合意,案涉款项的实际使用人并非本案当事人,原告方要求当事人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事实依据。随后杨浩然律师当庭明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结合原告方自行提交的书面陈述材料里载明的借款期限约定,对应后续催款的时间节点,测算出还款宽限期的届满时间,进而证明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已经超出了三年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原告方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三年内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定情形。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结合双方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核对事实,首先认定案涉款项的实际出借主体是原告公司,自然人原告的转款、催款行为均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借贷关系的双方主体应当是该公司和本案当事人,收款的公司只是提供账户代收,并未参与借贷协商,也没有使用案涉款项,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随后法官进一步核查诉讼时效的相关事实,确认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借款期限,但结合原告方自行陈述的借款期限约定,以及能查证的最后一次有效催款记录,还款宽限期确已于约定的时间届满,原告方迟至之后的时间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三年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且不存在任何时效中断的合法事由。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主张的债权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且被告方明确提出了时效抗辩,因此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五千余元、保全费用两千余元全部由原告自行负担,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清偿责任,成功免去了原本要负担的三十余万元债务。整个代理过程中,杨浩然律师没有局限于常规民间借贷案件的实体抗辩思路,而是在梳理全案证据的过程中精准抓住时效这一关键突破点,结合实体层面的事实梳理形成完整的代理逻辑链,最终依托现有事实与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实现了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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