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深秋,陈X攥着一叠攒了十余年的生活缴费票据、孙甲的就读证明,走进山西振坤(长子)律师事务所位于长子县丹朱镇神农路晋丹嘉园东门的商铺办公点,想要起诉前夫孙X,追索她独自抚养孩子近十年垫付的费用。此前她问过身边不少熟人,甚至找过其他法律从业者,得到的多数回复是当初离婚调解书白纸黑字写了孙X自行承担抚养费,而且孩子已经年满十八,再起诉大概率不会被受理。
接手这个案件的是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二级合伙人、山西振坤(长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牛云刚。2019年拿到法律职业资格A证、取得法学学士学位的他,执业至今第五年,同时担任长治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务专业委员会和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此前已经处理过不少婚姻家庭类的疑难纠纷,曾为年满十八周岁的残疾当事人争取到父亲每月支付700元抚养费的判决,也帮退休返聘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争取到二审改判的3万余元误工费差额。牛云刚把陈X带来的所有材料铺在办公桌上,从2012年的离婚调解书开始逐页核对,标记出每一个能证明孙甲自2012年底就脱离孙X家、实际跟随陈X生活的细节。
当时这类纠纷并没有明确的法条直接支撑直接抚养方的主体资格,很多法院立案时都会以“抚养费原告应为未成年子女”为由驳回起诉。牛云刚没有直接套用常见的抚养权变更思路,而是绕开了程序上的桎梏,把核心主张放在“无因管理性质的费用追索”上。他先梳理出三个必须解决的核心争议点:一是陈X作为已经实际独自承担抚养成本十余年的母亲,是否具备本案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二是从2012年底算到2022年4月孙甲年满十八,近十年的抚养费主张会不会超出诉讼时效;三是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如何匹配孙X作为煤矿工人的实际收入水平。
为了做实主体资格的逻辑,牛云刚没有去纠结当初离婚调解书的书面约定,而是重点收集整理了孙甲的就读记录、社区开具的居住证明、日常就医的票据,证明孙X从未实际履行过调解书约定的抚养义务,所有抚养成本全部由陈X个人垫付。他在起草的代理意见里明确提出,这种追索本质不是基于身份关系的抚养费请求,而是实际承担了双方共同法定义务的一方,向另一方追偿其本该负担部分的债权主张,和普通的抚养费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针对诉讼时效的问题,他结合民法典关于抚养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条款,同时核算孙甲的出生日期,确认陈X起诉时孙甲尚未满二十一周岁,即便适用三年诉讼时效,也没有超出权利主张的期限。
孙X收到应诉材料后,当庭提交了亲子关系鉴定申请,还以此为由要求法院驳回陈X的全部诉请。牛云刚没有在鉴定申请的程序问题上过多纠缠,反而引导陈X补充提交了孙甲的出生医学证明、早年的户口登记底册,同时增加了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进一步强化孙X恶意逃避抚养义务的事实佐证。随后他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申请调取孙X近十余年的煤矿工资流水,按照其月总收入的20%主张对应比例的抚养费,精确核算出113个月对应的总金额。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七条的条文内容完全契合牛云刚此前提出的代理逻辑,直接给该案的裁判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依据。
长治市B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信了牛云刚的代理意见,认定陈X作为实际垫付全部抚养费用的主体,与本案诉请有直接利害关系,具备适格原告资格,其主张并未超出诉讼时效,最终依据调取的工资流水核算出孙X应当支付的抚养费金额,判决孙X在十五日内支付陈X抚养费161874.05元。
牛云刚经手的这个案件,裁判作出的时间恰好处于新司法解释落地的衔接节点,之前没有明确条文支撑的主张,最终通过事实梳理和法理推导得到法院的认可,这份判决没有机械套用当初的离婚调解书约定,而是以实质的抚养事实作为认定基础,避免了承担全部抚养成本的一方因一纸协议陷入求偿无门的境地。脱离条文机械适用的惯性,从事实本身梳理权利主张的底层逻辑,往往能在法律适用空白的区域找到符合公平原则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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