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正筹办丧事,突然被长辈堵在灵堂吵闹、半路上阻拦修坟,普通人第一反应多半是先让步把死者安葬再说,不会留意书面协议里的每一项权利义务边界。
拿着签完字的协议找到律师时,原某距离安葬完父亲已经过去近一年,协议里写的“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字样几乎堵死了所有反悔的出口,经人介绍对接上牛云刚时,距离民法典规定的一年除斥期间只剩不到三个月。这位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二级合伙人,同时也是山西振坤(长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2019年起正式执业,持有法律职业资格A证,此前处理过的多起人身损害、合同类纠纷中,就涉及过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协议效力认定问题。
接案后牛云刚第一时间梳理了全部时间线,他先陪同当事人到当时主持调解的村委会,调取了完整的调解卷宗,又找了当天在场的几位村民做了谈话笔录,逐一固定原某1闯入灵堂吵闹、在修坟必经路段拦阻的具体细节,把当事人当时处于丧事筹办的特殊时间节点、精神状态高度焦虑、唯一核心诉求是让父亲顺利入土的危困状态,全部转化为可呈交法庭的书面证据。他在整理证据链时注意到,这份由村委会拟定的调解协议,字面上全是平等协商的表述,但核心条款完全跳出了普通亲属之间丧葬事务协商的合理范围,不仅要求原某将名下的牛槽地无偿交给两名长辈耕种,还额外设置了出嫁后要把房屋东三间及对应土地转出、只有入赘才能保留相关财产的条件,直接关联到原某后续的婚姻选择,完全超出了正常财产分割或丧葬费用分摊的范畴。
牛云刚此前处理过一起退休返聘人员遇交通事故的案件,一审法院以当事人已过退休年龄为由未支持误工费,他围绕当事人返聘期间的实际用工记录、工资流水补充了全套证据提交二审,最终二审法院改判,为当事人增加误工费3万余元。另一起抚养费纠纷中,当事人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残疾人,此前没有常规途径主张抚养费,他结合当事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和日常开销明细,向法院举证其确实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最终法院判令当事人的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这些办案经历让他习惯不被书面协议的形式要件束缚,始终回到行为发生时的真实场景里拆解权利义务的失衡点。
向法院提交的立案材料里,牛云刚没有泛泛主张协议不公,而是把所有证据按“危困状态的形成”“对方利用该状态的具体行为”“协议内容权利义务失衡的具体表现”三个逻辑层级排布,直接引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乘人之危导致显失公平的条款,明确指出即便协议有村委会参与主持,只要订立时一方是为了摆脱丧葬受阻的现实困境做出非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实质干涉婚姻自由、无偿转移核心财产,就符合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庭审过程中,两名被告反复强调协议是在村委会见证下双方自愿签字,不存在任何胁迫或施压行为,牛云刚当庭提交了此前调取的村民谈话笔录、现场路段的照片,结合当地丧葬事务中死者安葬时间的普遍民俗要求,说明原某当时根本没有多余时间与对方反复协商所有条款,签下协议是为了避免父亲丧葬事宜一再拖延的无奈选择,绝非真实意愿下的自愿处分。他特意就协议中“出嫁后转房屋土地”的条款逐一拆解,说明该内容将财产处置与当事人的婚姻选择直接绑定,已经超出普通民事调解的合理边界,属于以财产转移为条件变相限制婚姻自由,相关约定本身就不具备合法性基础。
法院最终做出判决,撤销原某与原某1、原某2于2025年3月15日订立的《调解协议书》所有条款,案件受理费由两名被告负担。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明确写明,原某为父举丧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如何操办是其自由,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加以干涉,案涉调解协议冠以“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等表述,掩盖了干涉婚姻自由及损害财产权益乘人之危的实质。牛云刚提到,这类案件中很多当事人会误以为只要在第三方主持下签了字,协议就绝对不能推翻,反而忽略了对订立时真实场景的回溯,哪怕协议形式完备,只要背后存在利用他人危困状态换取不对等利益的行为,合法的撤销主张依然会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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