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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致死面临十年以上,律师如何打破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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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4 · 117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纯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23年
律所:广东重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19200310902786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712863392
代表案例:11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主要业务涉及法律顾问、民事代理、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纠纷、仲裁谈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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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非法行医案件中,就诊人死亡与行医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直接决定量刑档次,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将死亡结果直接归责于非法行医行为的倾向,导致量刑畸重。扎根东莞长安二十余年的张纯杰律师在代理潘某非法行医案中,通过拆解法医学鉴定参与度、区分刑法因果关系与民事过错比例,成功排除“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加重情节,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为同类案件的因果关系抗辩提供了实操范本。

当非法行医案件的案卷中出现“就诊人死亡”的鉴定结论,多数辩护人的第一反应是量刑辩护的畏难——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条文表述,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司法实践中,几乎每一起涉及死亡后果的非法行医案件,都存在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链条:被害人自身的基础疾病、就诊前的身体状态、第三方急救措施的介入,都可能成为独立的介入因素。这种文本表述与现实因果链的撕裂,恰恰是该类案件辩护的核心空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认定,从来不是直接的结果归责,而是需要判断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力大小、因果流程是否异常介入。

按照通说的条件说与相当因果关系说,只有当非法行医行为对死亡结果具有决定性的、本质的原因力时,才能将死亡结果归责于行为人。但多数公诉案件的举证逻辑,往往跳过了原因力的实质判断,直接以“非法行医行为在先、死亡后果在后”的时间顺位,推定二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深耕刑事辩护二十年的张纯杰律师在多起涉医刑事案件中反复强调,这类案件的辩护核心,从来不是否认非法行医行为的违法性,而是打破“死亡结果=加重情节”的惯性思维,通过拆解司法鉴定中的参与度比例,区分民事侵权中的过错原因力与刑事归责中的因果关系强度。毕竟,民事领域的过错参与度是损失分担的依据,而刑事领域的因果关系是发动刑罚权的前提,二者的证明标准存在本质差异:民事过错优势证据即可认定,而刑事归责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这种抗辩逻辑的落地,难点往往集中在两个层面:其一,法医学鉴定意见通常会出具“医疗过错与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的模糊结论,辩护人需要从鉴定方法学层面,拆解参与度数值对应的原因力本质——比如10%-20%的参与度,本质上是对死亡结果的轻微促进作用,而非决定性的致命伤;其二,法院在量刑时往往会将死亡后果作为酌定从重情节,哪怕不适用加重法定刑,也会在基本刑范围内顶格量刑,这就需要辩护人同步挖掘从宽情节的权重,将赔偿谅解、主从犯划分、坦白等情节的量刑减让幅度,与死亡结果带来的从重幅度形成对冲。作为广东重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张纯杰律师素来秉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执业理念,这类涉众型的刑事案件,从来不是单纯的法律技术对抗,而是需要在事实定性、民事赔偿、量刑协商三个维度同步推进,依托团队集体研判形成全流程的辩护方案。

前述抗辩逻辑在潘某非法行医案中得到了完整印证。本案中,潘某作为药店经营者,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在药店内为顾客提供注射服务,这一非法行医的行为本身并无辩护空间。真正的辩护空间,来自于案件中明确记载的鉴定结论:被害人王某系冠心病致猝死,二被告人的医疗过错与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20%。从法医学的专业逻辑来看,这一结论意味着冠心病的自身病变是导致王某死亡的核心、主要原因,静脉注射氯化钾的行为只是在短时间内对其循环系统产生了轻微刺激,并非导致其循环衰竭的直接、根本原因。

熟悉东莞本地司法裁判习惯的张纯杰律师在梳理鉴定意见时精准抓住了核心矛盾:公诉方如果要适用“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加重法定刑,就必须证明非法行医行为直接、必然地导致了死亡结果,而1%-20%的过错参与度,根本无法达到这一证明标准。顺着这一逻辑,辩护思路随即清晰:首先,通过对鉴定意见的当庭质证,明确死亡结果的主要原因是被害人自身的严重冠心病,非法行医行为只是轻微的诱发因素,二者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不能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档;其次,通过划分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地位,认定负责配药的潘某与负责注射的员工袁某在行为作用上的层级差异,为二被告人分别匹配对应的责任比例;最后,在案发后第一时间促成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家属赔偿30万元,取得书面谅解,将民事层面的损失弥补转化为刑事层面的从宽依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被害人自身疾病为死亡的主要因素,二被告人的医疗过错仅为轻微因素,不能认定死亡后果是二被告人行为直接造成,不适用“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加重情节,在“情节严重”的法定刑范围内,结合主从犯认定、如实供述、赔偿谅解等情节,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这一裁判结果的核心价值,并非简单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自由刑的宽缓处理,而是再次明确了非法行医案件中因果关系认定的标尺:法医学上的低参与度过错,不能直接等同于刑法上的致死结果,当自身疾病成为死亡的决定性原因时,即便存在非法行医行为,也不能随意升格法定刑。这种对刑法因果关系的严格限缩,本质上是守住了刑罚权发动的边界,避免了结果责任的司法复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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