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接手一家建筑公司的法务时,刚松了半口气——此前公司跟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官司一审已经胜诉,不用多掏本不该承担的上千万元款项,转头就收到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再审应诉通知书,对方带了七项新的理由,说原审的审计结果全是错的,还说之前抵扣过的2000余万元借款根本不存在,要求推翻原判重新结算,等于之前的一审胜诉直接悬在了半空。
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里,原审原告是实际施工人蓝某,一审判决生效后,他直接向无锡中院申请再审,主张涉案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程序和实体都违法,要求按自己送审的1.17亿余元全额结算工程款,同时否认此前出具过借条、收条的2000余万元借款真实存在,说这些钱本来就是工程款不能抵扣,还额外索要工程配合费等费用,试图让江阴这家建设工程公司多付上千万元的款项。
这个案子的难处很明确:再审程序不像一审可以重新提交新证据全面质证,审查阶段核心只看原审事实认定有没有错、有没有新证据推翻原判,对方列了七项核心理由覆盖造价认定、合同效力、债务抵扣、利息计算多个专业维度,只要有一项被法院认定成立,就有可能启动再审,把已经定下来的原审判决推倒重审。
从2010年开始执业、持执业证号13201201010580069的南京大学法律硕士薛立新律师,现在是江苏惟开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商事团队负责人,他此前累计承办案件已经超过1000件,接手这个再审案件后,没有只盯着再审申请书找抗辩点,而是把尘封的一审全部卷宗调出来逐页翻,包括当年四方共同选定审计机构的签字文件、一审完整的庭审笔录、审计全流程的存档文件、蓝某签字的所有借款合同、收条、后续出具的还款承诺全部整理出来。他先核对审计机构的选定流程,确认四个相关方都签过同意选定的字,不存在单方指定的程序问题,把审计机构出具的正式报告里的每一项计价依据都摘出来,对应到双方之前签的施工合同条款里,再把所有2000余万元借款的转账凭证逐笔找出,对应上蓝某自己在一审庭审里自认的借款事实。他还特意核对了民事诉讼法里关于再审启动的法定条件——只有出现新证据、原审程序严重违法或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情形才能启动,而蓝某提出的所有质疑,全是没有新证据支撑的主观推测。
无锡中院最终采纳薛立新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蓝某提交的材料不属于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他提出的七项再审理由全部不成立,最终裁定驳回蓝某的全部再审申请,原审判决保持有效,这家建筑公司不需要承担任何额外的付款责任。
这类一审胜诉后遭遇对方申请再审的案子里,企业不需要慌着推翻原有判决重新凑证据,先把原审阶段已经固定的全部材料捋顺,每一项质疑都对应到已有的书面记录里找支撑,就能守住之前的胜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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