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得同款仿品,双方协商陷入僵局
2023年秋,河北阜城的剪纸非遗传承人尤某在浏览电商平台时,发现一家手工艺专营店上架的山水题材剪纸,与自己创作的锦绣河山图山水四联大鹏展翅三款作品构图、线条高度重合。尤某是省级非遗剪纸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持有三项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发现侵权后他第一时间联系店铺经营者,要求对方下架商品并赔偿损失,对方以图案取自民间公共素材为由拒绝沟通。尤某随后委托律师向电商平台申请保全,通过公证机构完成网络下单、收货全过程的证据固定,支付公证费620元、购货款418元,随后向属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两类抗辩主张被逐一驳斥,侵权事实成立
庭审中,被告方提出三项抗辩:一是涉案剪纸中山水、禽鸟等元素属于民间长期流传的公共领域素材,原告不享有独占权利;二是涉案商品近半年无实际销量,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属于商业化诉讼牟利;三是被告上架商品的时间早于原告部分作品的登记完成时间,不构成侵权。
耿浩南当庭针对三项抗辩逐一回应:首先,公共领域元素是通用创作素材,但原告作品在元素组合、线条排布、细节处理上具备独特的审美表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美术作品,将通用素材进行独创性编排后形成的整体图案,受著作权法保护;其次,作品登记时间是著作权公示节点,并非创作完成时间,原告提供了作品创作底稿、早期参展记录,可证明创作时间早于被告上架时间;第三,侵权商品销量不影响侵权行为定性,即使零销量,未经授权的复制、上架行为已经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发行权。
被告未能提供涉案商品的独立创作底稿,也无法证明商品的合法来源,法院最终认定侵权事实成立。
酌定赔偿额度,合理开支纳入赔付范围
关于赔偿金额,原告主张的2万元中包含作品知名度折算的经济损失,以及公证费、购货款、交通误工等合理开支。被告认为原告主张金额过高,且可通过平台投诉以更低成本维权,无需直接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非遗传承人,其剪纸作品具备一定社会知名度,但被告经营规模较小,主观恶意较轻,结合作品类型、侵权情节、本地经济水平,最终酌定经济损失5000元;同时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购货款属于合理开支,一并纳入赔偿范围。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侵权剪纸,下架对应商品链接、销毁库存,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5000元。非遗手艺人的知识产权边界,往往藏在线条排布与构图设计的细节里,多数传承人容易忽略早期创作底稿的留存价值。
跨领域办案积淀,形成固定维权路径
本案是耿浩南处理的多起非遗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一起。执业以来,他除代理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案件外,长期为本地非遗传承人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同时担任政务部门、学校、保障房机构的法律顾问,曾参与行政审批文件审查、环保企业行政复议代理、不良资产清收系列案件办理,还多次走进校园、部队开展知识产权普法。
针对手工艺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他已经形成固定的办案思路:先指导当事人完成网络购证的公证保全,再梳理创作底稿、参展记录、著作权登记证书形成完整权属证据链,最后结合侵权方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核算赔偿主张,避免诉求过高造成不必要的诉讼成本。非遗作品的维权难点从来不是是否存在侵权,而是独创性表达与公共领域素材的边界划分,这也是手工艺从业者在创作时需要提前留存底稿的核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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