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曾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羁押于襄阳市看守所,面临公诉机关指控转移30余万元犯罪所得的刑事追责。李梦月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接受委托介入该案。李梦月2017年开始执业,系襄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此前已承办超过500件各类案件,包含多起本地重大涉黑涉恶刑事辩护案件,在刑事证据梳理、情节对应法律适用层面积累了对应实务经验。李梦月介入后第一时间前往襄阳市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同步到办案机关调取全案卷宗材料,搭建初步的辩护框架。
李梦月先核对公诉机关移交的全部在案证据,逐页梳理银行流水、微信交易流水、涉案资金的往来记录,将已查实的诈骗资金金额、涉案转移资金的总金额、曾某实际非法获利的金额三类数据分别标注,形成单独的金额核对对照表。该操作的核心目的是避免将涉案流水总金额直接等同于曾某的涉案作用大小,锚定其实际参与的行为边界。随后李梦月逐一核对当事人到案经过、赔偿谅解材料、认罪认罚手续、退缴款项的缴纳凭证,将全部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酌定从宽情节逐一列明,对应到刑法及量刑指导意见的具体条款,形成完整的情节对应清单。
公诉机关最初的公诉意见中,将曾某主动退缴的10余万元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未区分其中包含的个人合法财产部分,同时在量刑建议中未充分考量自首、全部退赃退赔、部分退赔诈骗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叠加从宽效果。李梦月针对该争议点,将退缴款项的构成明细逐一拆解:曾某实际非法获利仅数千元,退缴的其余款项均为其个人合法收入,对应提交相关财产来源的说明材料,明确提出超出非法获利的部分不属于违法所得,应当在结案后退还曾某。
开庭审理过程中,李梦月将提前梳理的金额核对对照表、从宽情节对应清单、退缴款项性质说明材料全部提交合议庭,针对每项辩护意见逐一列明对应的在案证据与法律依据,没有提出超出在案证据的主张。合议庭经评议后,全部采纳李梦月提出的辩护意见:认定曾某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认定曾某赔偿部分诈骗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预交罚金,全部予以从宽处理;同时确认曾某退缴的款项中,仅数千元属于非法所得,其余已退缴的合法财产部分依法应当退还曾某。最终判决结果相较于公诉机关最初的量刑建议大幅降低。
目前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李梦月仍为当事人保留了后续针对退缴的合法财产部分办理正式退还手续的对接指引,待后续与办案机关完成涉案款项的收尾核对后,即可完成对应款项的退还流程。
本案中李梦月采用的核心操作工具为三类表格化梳理文件:涉案金额分类核对表、从宽情节与法律依据对应表、退缴款项性质拆解说明表,通过将繁杂的在案信息逐一归类锚定,避免模糊认定扩大当事人的责任范围,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定范围内的最轻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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