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的立场非常明确,他们手里持有的部分建房证明、相关宅基地申请材料,是其主张房屋共有权的核心依据。原告一方认为,凭这些材料就能证明房屋属于己方家庭成员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而通过继承取得完整的权利,对方持续占有房屋的行为属于恶意侵占,理应腾退并赔偿相应的占用损失。而我方当事人的立场则完全相反,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多年,手里持有对应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早年的建房审批手续,还有相关当事人生前出具的公证文书,所有材料都指向房屋的实际申请、建造主体并非原告方家庭成员,原告的主张完全没有事实支撑,要求腾退和赔偿的诉求更是没有依据。两方的立场完全对立,各自拿出的初步材料都看似能支撑自身主张,在正式庭审之前,双方都认为自己的诉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寿光市张铭律师接手这起案件之后,首先没有直接接入双方的争议细节,而是先从根源上梳理全案的事实脉络,把核心聚焦在宅基地审批的历史档案上。她调取了案涉房屋对应的全部宅基地审批档案,逐一区分多份不同时期的宅基地申请资料,把不同批次宅基地的权属来源完全厘清,最终确认案涉房屋实际的申请建房主体,和原告方主张的家庭成员没有关联。随后张铭律师把视线转回到原告方提交的全部证据上,逐一核对每一份材料的细节,从中挖出了多处明显的证据漏洞:部分书面证据存在篡改痕迹,关键的证人证言只提交了书面的证明材料,出具证言的证人并没有出庭接受质询,还有部分关键书证在我方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时,原告方明确拒绝配合,另有一部分原告提交的档案材料,在对应的官方部门没有任何存档备案,这些证据的证明效力都存在重大缺陷,根本不足以支撑原告的权属主张。
在梳理完对方证据的瑕疵之后,寿光联邦尚法团队张铭律师同步整理己方的核心抗辩证据,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完整的建房审批手续、当事人生前出具的公证文书全部串联起来,以公证文书里记载的内容,佐证早年房屋建造时的出资情况、家庭内部的相关约定,完整还原了房屋从申请到建成的全部历史事实,最终形成了完整的抗辩证据链,直接对抗原告方所谓通过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主张。整个准备过程中,寿光联邦尚法团队张铭律师始终没有脱离宅基地房屋权属认定的核心规则,没有零散地去反驳原告的每一项诉求,而是把所有着力点都放在权属来源的事实澄清上。
案件进入庭审阶段,争议的核心分歧进一步被厘清。法庭在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的过程中,逐步分辨出双方提交证据的效力差异:原告方拿出的多份证据,要么有篡改痕迹,要么没有官方存档,关键证人不出庭、又拒绝配合司法鉴定,这些材料都无法作为认定原告享有房屋权属的有效依据。而我方提交的全部证据都能相互印证,从宅基地审批的最初环节到后续建房、家庭约定的内容,形成了完整的事实闭环。庭审过程中,寿光联邦尚法团队张铭律师围绕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向法庭清晰阐明,主张物权权属的一方,必须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来源,而本案中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明显达不到法定的证明标准,根本没有完成权属举证义务,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经过庭审的充分调查和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张铭律师的全部代理抗辩意见,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原告提出的返还房屋、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判决全部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这样的结果落地之后,我方当事人无需腾退已经居住多年的房屋,也不需要承担原本面临的79000元赔偿款项,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都由原告自行承担,实现了零损失的代理效果。
作为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铭依托团队的专业支撑,处理这类宅基地房屋侵权纠纷时,始终把权属来源的核查放在第一位。这类纠纷里,不少当事人会以继承、出资建房为由主张房屋权利,但往往忽略宅基地审批档案、建房官方手续、家庭内部书面约定、公证文件这些核心材料的证明效力。很多提交到法庭的书面证人证言,如果出具的证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证明效力会大幅削弱;存在篡改痕迹、无官方存档、权利人拒绝配合司法鉴定的证据,很难被法院采信。主张物权的一方如果无法充分完成权属来源的举证,就需要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后续如果遭遇农村房屋权属、腾退、侵权索赔相关诉讼,相关当事人可以自行梳理手头留存的全部宅基地审批档案、建房出资凭证、家庭协议、公证文件等材料,从证据效力、历史事实、举证责任层面理清自身的思路,判断对应的权利主张是否有足够的支撑,再做出后续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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