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资供应企业常年向各地工程项目供应镀锌管材等建材,此前为外地两个关联项目持续供货一整年,虽未签订正式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按行业惯例形成稳定交易节奏,供货、验收、回款流程一直顺畅。后续经双方最终对账,扣除已支付款项后,仍有725284.62元尾款未结清,项目现场负责人单独签署了分期付款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全额结清的时间节点。可付款期限届满后,关联的总承包企业和项目负责人都未履约,多次催讨无果后供货商首次提起诉讼,因部分材料不完备撤回起诉,重新梳理维权路径后委托律师代理。
该案由江苏惟开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商事团队负责人,南京大学法律硕士、2010年起执业的律师代理,这位累计承办案件超1000件、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执业理念的专业人员,第一时间复盘完整交易流程,将散落的送货单、供需双方微信沟通记录、历次银行转账凭证、全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对账协议书甚至前一次起诉的庭审笔录逐一归类串联,梳理出完整的时间线证据链。
庭审中,总承包方明确提出两项核心抗辩:一是自身仅代为收票、转付部分货款,并非案涉买卖合同的交易相对方,实际采购主体是项目负责人,自身无需承担付款责任;二是主张供货方的诉请已经超出法定诉讼时效(这里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制度),对方直接丧失胜诉权。同时项目负责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直接缺席审理,进一步提升了案件的维权难度。
薛立新律师结合全量证据逐一击破抗辩:首先梳理采购阶段的沟通记录显示,全程对接的经办人明确告知采购主体是该总承包企业,后续所有增值税发票的抬头均为该企业,此前部分回款也从企业公户转出,作为善意供货方完全有合理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就是该总承包企业,而非私人身份的项目负责人。其次针对诉讼时效抗辩,通过核对历次对账、沟通还款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前次起诉的立案时间节点,清晰证明供货方一直在持续主张权利,本次起诉完全在法定时效范围内。最后针对缺席的项目负责人,结合其主动签署分期付款协议书、明确承诺全额还款的行为,依法主张其构成债务加入(即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加入债务,成为新的债务人,和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制度),应当和总承包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经全案核查后采纳全部代理意见,认定总承包方是案涉买卖合同的法定交易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还款协议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案涉诉请未超出诉讼时效,最终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全部剩余货款725284.62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逾期利息,案件全部诉讼相关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薛立新律师深耕民商事、刑事领域十余年,除工程类买卖合同纠纷外,在标的额4600余万元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作为被告代理人,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请,为当事人挽回巨额损失;在涉案金额270余万元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中找准辩护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定最低刑;在多起民间借贷案件中无论是代理原告还是被告,均凭借精准诉讼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同时其深耕商事与家事交叉领域、文娱主播行业法律纠纷,长期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覆盖合同审核、风险防控、合规管理全流程,还代理多起法律援助案件,兼顾诉讼与非诉服务,可精准匹配不同主体的多元法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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