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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以合并属情势变更解约,法院认定其违约并上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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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2 · 119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罗文斌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7201910097368
咨询电话:13981223642
代表案例:17个
律师优势:;深耕绵阳本地法律服务,熟悉当地公检法办案流程与裁判标准,依托蜀仁律所团队协同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合同及建工房产纠纷,办案流程规范、收费公开透明。注重证据梳理固定,可灵活提供诉讼、调解两套方案,全程一对一跟进案件。熟悉本地行业交易习惯,借助律所专业资源高效处理各类疑难民商事、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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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绵阳本地一名房主遭遇银行在长期商铺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提前退租,对方以金融合并属于政策要求为由,主张适用情势变更条款免除违约责任,拒绝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双方就违约性质、损失核算、装修改造拆除范围等问题产生多重分歧,绵阳合同纠纷律师罗文斌律师接受房主委托参与诉讼,最终通过梳理全案证据、精准适用法律规则,推动法院认定对方不构成情势变更,将原定10万元违约金上调至15万元,同时判令银行拆除违规改造的构筑

这个争议焦点的产生,建立在双方已经履行多年的长期商铺租赁合同基础之上。案涉租赁合同租期长达二十年,约定银行若在租赁期内提前退租,除提前三个月通知外,还需支付10万元违约金。银行在实际使用房屋数年后,启动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并流程,随即以政策要求合并为由提出提前解约,既不愿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全额违约金,也对房主提出的恢复房屋原状、赔偿闲置损失等诉求全部予以驳回。银行一方的核心出发点是主张本次合并属于无法预见的政策强制行为,继续履行剩余十几年的租赁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应当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免除部分甚至全部违约责任;而房主的出发点则是认为合同订立时已经明确约定了提前解约的违约条款,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签订二十年长期租约时理应预判到自身的商业运营风险,不能以事后内部运营调整为由随意突破合同约定,自己的房屋因对方提前退租长期闲置,原有房屋结构被违规改造,实际损失已经远超合同约定的10万元违约金。双方各执一词的核心矛盾,最终落脚到银行主张的情势变更事实能不能成立,以及对应的违约责任应当如何界定的问题上。

要认定这个焦点问题,首先需要逐一核实几个关键的基础事实,而这些事实的确认全部建立在完整的证据梳理之上。罗文斌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把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的全部条款、多年来的租金支付记录、银行提出退租的书面通知等基础材料整理完成,随后针对银行主张的金融合并属于政策强制行为这一说法,针对性调取了对应行政批复文件的完整内容。从批复文件的内容可以明确看到,本次金融机构合并是银行主动提交申请后,相关主管部门才作出的行政许可,并非政府直接下发的强制合并指令,完全不属于银行事先无法预见的外部强制事件。为了进一步固定房屋改造的相关事实,绵阳罗文斌律师协同法院工作人员共同到案涉房屋现场进行勘验,逐一核实银行入驻后对房屋作出的所有改造细节,包括砌筑金库柜台、改建窗户、封堵墙体、加建二楼构筑物等具体改动内容,同时结合房屋出租前属于清水房的原始状态,固定了房屋原始结构被改动的完整证据链,排除了对方关于改造行为已经经过房主事前全部同意的抗辩,所有这些经双方质证后被法院确认的事实,构成了后续法律适用的全部基础。

围绕已经确认的事实,双方对于法律规则的不同理解,直接指向两种完全不同的案件走向。银行一方主张应当适用民法典情势变更条款,认为本次金融合并属于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发生的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二十年租赁合同会造成机构运营成本大幅增加,对其明显不公平,据此请求法院调低甚至免除约定的10万元违约金,同时拒绝承担房屋闲置损失、恢复原状等额外责任。如果这一抗辩被采纳,房主能够拿到的违约赔偿将会大幅缩减,后续自行拆除改造构筑物、修复房屋、重新招租的所有成本都要自行承担。而依据现行有效的民法典相关规定,情势变更的适用有着严格的法定边界,即只有当合同基础条件的变化完全超出市场主体正常预判范围,且不属于正常商业风险时才能适用,银行作为具备专业风控能力的商事主体,在签订二十年长期租约时,本身就应当将自身长期运营中可能出现的网点调整等情况纳入预判范围,合同中特意约定的提前解约违约金条款,恰恰证明银行在订立合同时已经主动预留了单方解约的通道,也预见到了对应的违约成本。罗文斌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进一步理清了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则,明确指出合同约定的10万元违约金加上房主实际产生的房屋闲置损失、律师费等支出,总损失已经远超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的情形,而非银行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予调低的情形。

随着事实查明与法律适用的边界逐步厘清,案件的处理结果也逐步清晰。法院经审理后明确认定,银行主张的情势变更事由不能成立,本次金融合并属于正常的商业调整范畴,不属于无法预见的政策强制事件,银行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结合现场勘验确认的房屋改造情况、房屋闲置的实际时长,以及房主实际产生的律师费等合理损失,法院最终认定房主的实际损失已经明显超过合同原定的10万元违约金,依法将违约金上调至15万元,同时判令银行在指定时限内拆除案涉房屋内的金库、柜台、二楼构筑物以及违规改造的窗户封堵墙体,将对应部分恢复至合同约定的状态,全面覆盖了房主的合法诉求。绵阳合同纠纷律师罗文斌律师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始终围绕案涉核心争议焦点开展工作,既没有忽视对方提出的情势变更抗辩,也没有脱离实际事实空谈合同条款,通过层层拆解证据与规则的对应关系,最终推动纠纷得到合法合理的解决,既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保障了房主的财产权益,也让本次商铺租赁纠纷的处理完全契合民商事交易的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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