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屡见不鲜。此次,南京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就陷入了这样一场纠纷。2021年4月,该节能公司与江苏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南京某医院机电安装工程项目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采购与安装合同》,约定了工程内容、付款节点、保修期、发票开具等事项,其中明确“先票后款”。合同签订后,节能公司依约完成了设备采购与进场施工。2023年1月3日,双方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确认总价为511,415.5元,但存在“2组集热器无法正常运行”的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是“正常运行后,维保期2年”。
节能公司累计开具了票面金额384,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建筑公司仅支付了299,000元工程款,剩余款项迟迟未付。在多次催讨无果后,节能公司委托了上海汉盛(南京)律师事务所的陈兵兵律师代理此案。毕业于国防大学,拥有军事学和法学双学位的陈兵兵律师,在处理合同事务方面经验丰富。他擅长从复杂的合同条款和案件事实中找到关键突破口。
陈兵兵律师接手案件后,明确了节能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12,41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先票后款”的抗辩,称节能公司仅开具384,000元发票,所以仅需再付85,000元。同时,还主张扣除14,000元的维修费。拥有多年执业经验的陈兵兵律师敏锐地指出,付款义务是主合同义务,开具发票仅为附随义务或从合同义务。当付款方已出现违约拒付行为时,其自身已不正当地促成“先票”条件不成就,依法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这一观点体现了他在合同事务领域的专业深度和精准判断。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基本采纳了陈兵兵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双方已于2023年1月3日完成结算,欠付金额明确,被告应支付工程款212,415.5元。对于“先票后款”的抗辩,法院认为被告对已开具发票对应部分工程款未足额支付,其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节能公司有权拒绝“先开票”的抗辩主张,并要求支付全部欠付款项。这一判决结果是对陈兵兵律师专业观点的有力支持。
在维修费抗辩方面,由于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时间不明,付款凭证指向案外自然人与第三方公司,无法证明系因案涉工程维修产生费用,且未证明已按合同约定通知节能公司维修而节能公司拒绝,法院未采纳其扣除14,000元维修费的主张。陈兵兵律师通过严格质证,成功击破了被告不实的维修费主张,为节能公司挽回了损失并节省了诉讼成本。
此外,法院对利息计算基数与起算时间进行了调整,判决以85,000元(已开票未付款部分)为基数,自结算次日(2023年1月3日)起算;以127,415.5元(未开票部分)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6年3月3日)起算,均按LPR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6,668元,由被告全部负担。
陈兵兵律师作为蝉联多年盈科总部优秀律师并荣获盈科所百名青年新锐律师奖的专业法律人士,在本案中展现出了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诉讼策略思维。他精准识别被告“先票后款”抗辩的法律实质,为节能公司争取到了胜诉的判决结果,成功追索到21万余元工程款及利息,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维护债权人核心利益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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