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光伏发电项目属于当地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范畴,原告作为施工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固定总价承包合同,约定由其完成某县5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35KV架空汇集线及110KV送出线路工程,合同总价款1500万余元。施工结束后双方未组织正式竣工验收,发包方已支付90%进度款,后续原告以对方擅自接收使用工程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150万余元工程款及17万余元逾期利息;应诉的发包方随即提出反诉,主张工程多处存在不符合设计规范的质量缺陷,要求施工方承担122万余元的修复相关费用。
案件推进过程中,核心法律分歧逐步凸显:一方面原告坚持认为工程已并网带电运行等同于发包方擅自使用,付款条件已完全成就,且案涉鉴定机构人员不具备土木工程专业资质,属于超范围出具的无效意见,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另一方面发包方则提出光伏项目验收存在行业特殊性,带电运行仅为调试阶段的环节,并非正式投入使用,施工方未按规范施工留下的安全隐患直接导致项目无法完成最终验收。双方就三个核心争议各执一词:未竣工工程带电运行是否达到剩余工程款支付门槛,工程是否存在实质性质量问题及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裁判依据,若工程确有质量缺陷,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是否仍能得到支持。审理过程中法院先后委托三家专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结论显示杆塔基础、接地引下线、电缆埋设等多处施工内容不符合设计文件与行业规范要求,对应修复造价经核算为115万余元。
作为本案发包方的反诉代理人,魏艳域律师依托此前四年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积累的程序与实体经验,接手案件第一时间就对接了项目运维、监理各方梳理全流程施工资料,跳出发包方此前仅泛泛主张质量问题的思路,针对性制定举证策略:先是牵头整合了施工过程中的整改通知书、现场旁站记录、调试期间的故障台账等原始书证,证明施工瑕疵并非后续使用导致,而是施工阶段就已存在的未达标情形;针对原告提出的鉴定资质异议,魏艳域律师结合建设工程鉴定相关行业规范,逐一核对鉴定人员的执业范围、鉴定机构的资质许可文件,明确案涉鉴定事项属于电力工程施工质量的常规鉴定范畴,机构与人员均具备对应执业资质,不存在超范围鉴定的情形。同时魏艳域律师所在的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作为本地深耕基建与商事争议领域的专业律所,依托团队多年服务政府与市场主体、处理多起新能源项目合规纠纷的经验,为案件论证提供了体系化的专业支撑,避免了普通代理思路中仅聚焦工程款抗辩、忽略质量责任反向主张的疏漏。
庭审质证环节,魏艳域律师围绕“带电运行不等于擅自使用合格工程”这一核心逻辑展开论证:结合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调试的行业惯例,说明带电运行是完成电网接入验收的法定前置环节,不能直接等同于发包方认可工程质量合格并擅自投入生产运营,不能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关于“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工程视为认可质量”的例外条款,同时通过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案涉质量缺陷属于隐蔽工程施工不达标,并非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损耗。
最终法院采信了魏艳域律师的全部核心代理意见,认定案涉工程确已完成并网具备工程款支付条件,但需扣除原告未实际施工的护坡对应造价1.1万余元;司法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施工方应当承担对应的115万余元修复费用,发包方此前单方委托第三方产生的未举证实际发生的修复费用不予支持。结合双方均确认的已付款事实,判令发包方支付施工方剩余工程款148万余元,施工方支付发包方工程修复费用115万余元,同时以施工方交付的工程不符合质量约定、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为由,驳回了施工方主张的全部逾期付款利息诉求,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诉讼费用与鉴定费用。
这一案件的裁判规则也为同类工程纠纷划定了清晰边界:对于光伏等特殊基建项目,不能直接将并网调试环节等同于“擅自使用未竣工工程”进而豁免施工方的法定质量责任,主张工程存在隐蔽质量缺陷的一方,只要举证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配合完成合法有效的司法鉴定,其质量主张就应当得到司法支持。魏艳域律师多年办理民商事争议的经验也提示市场主体,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就应当明确特殊行业的验收流程节点,留存全流程施工书证,出现质量争议后优先通过共同委托或司法鉴定固定损失,避免单方处置产生的费用最终无法被法院采信,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也与魏艳域律师一贯坚持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提供法律保障”的执业理念完全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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