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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走私案件中基层从业人员主观明知及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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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1 · 176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章辉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合伙人
律所:北京浩天(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2202310658527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9805889766
代表案例:6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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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进出口公司为压缩进口成本,委托报关公司以“包税”模式低报价格走私普通货物,涉案业务的基层经办人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面临走私普通货物罪刑事追责。案件核心争议聚焦涉案人员是否具备走私主观明知、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的从犯、是否符合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对该经办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明确了单位走私案件中普通执行人员的责任划定边界。

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接受国内客户委托,从境外采购品牌服饰、箱包等货物入境销售,为降低进口成本,公司管理层决策采用“包税”模式委托报关机构办理清关手续,报关方以低报货物价格的方式偷逃应缴税款。后续海关稽核发现该批货物涉税异常,将线索移交海关缉私部门立案侦查,经海关计核,全案偷逃税款数额较大,已达刑事定罪标准。该公司的基层业务经办人作为案涉报关流程的直接对接人员,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按照刑法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相关规定,其一旦被定罪将面临有期徒刑及罚金处罚,个人正常工作生活轨迹将受到重大影响。

本案办理过程中,核心争议集中于三个层面:首先是案涉走私行为是否属于单位犯罪,基层经办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与作用如何界定;其次是在案现有证据能否证实该经办人对报关公司低报价格的走私行为存在明确认知,是否具备走私犯罪所要求的主观故意;最后是结合其到案后的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这类走私案件中,普通执行人员与单位核心决策层的责任边界长期是司法认定的难点,稍有不慎便可能出现追责范围不当扩大的问题。

章辉亮律师作为北京浩天(宁波)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与刑民交叉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依托其二十余年法律实务经验——既包含检察机关任职期间百余件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积累的证据审查思维,也涵盖五百强企业审计监察法务负责人岗位形成的企业运营流程认知,迅速梳理出案件核心辩护方向。团队第一时间启动补强证据工作,向当事人所在单位调取岗位职务证明、日常工作职责说明、上下级工作沟通审批记录、工资发放流水等材料,直接佐证该经办人仅为基层业务人员,货物采购定价、委托“包税”报关等核心决策全部由公司负责人作出,其仅负责传递业务单据、对接报关流程等事务性工作,未从走私行为中获取任何额外收益。同时在全面细致阅卷过程中,章辉亮律师带领团队逐一核对卷宗内的通讯记录、货物报关材料等在案证据,发现现有指控证据仅能证明当事人履行本职工作,根本无法形成证实其知晓低报价格安排的完整证据链,不能排除其对走私行为完全不知情的合理怀疑。结合全案事实,辩护团队最终确立分层论证的辩护思路:首先明确案涉行为属于单位犯罪,当事人仅从事辅助性执行工作,应当认定为从犯;其次论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具备走私的主观故意;最后结合其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说明其参与程度极低、主观恶性极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应当作出不起诉处理。

审查起诉阶段,章辉亮律师团队依托律所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甬水桥科创中心的办案阵地,向承办检察机关提交完整详实的法律意见书,结合《刑法》关于单位走私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规则、最高检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经济犯罪中适用的相关指导精神,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开展专业沟通,重点阐明对于单位犯罪中未参与核心决策、仅从事事务性工作的基层员工,应当严格区分单位整体责任与个人责任,避免不当扩大刑事打击范围。

检察机关经全面核查全案事实与证据,完全采纳了辩护方的全部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认为,该当事人仅执行单位指令从事事务性工作,未参与走私的策划与核心决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知晓报关环节存在低报价格的走私操作,无法充分认定其具备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同时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情况,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整体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当事人无需承担刑事追责,不留任何犯罪记录,顺利回归正常工作与生活。

从本案的裁判逻辑不难提炼出类案办理的通用规则:对于单位型经济犯罪案件,司法机关应当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准限缩刑事追责的覆盖范围。章辉亮律师结合自身办理百余起刑民交叉与经济犯罪案件的实务经验指出,处理此类涉企走私案件,必须首先区分单位核心决策人员与基层执行人员的责任层级,对于那些没有参与谋利分成、对核心违法操作确实不知情、仅按照岗位要求履行常规工作职责的普通员工,不得轻易将其纳入刑事追责范畴。这一规则既能够依法打击单位经济犯罪,也能避免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不当冲击,同时保障无明确主观恶性的普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此前章辉亮律师牵头编写的《公司反舞弊与廉洁合规手册》等指引文件中,也专门针对企业进出口业务环节的员工刑事风险防控设置了对应条款,帮助企业提前厘清业务权责边界,从源头规避此类涉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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