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方以固定总价89万余元承接县域乡村光伏发电项目的储能电站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完成后项目已进入带电运行状态,发包方累计支付工程款71万余元后,剩余17万余元未予结算,承包方据此提起本诉,要求发包方支付欠付工程款及相应逾期利息。发包方最初的应诉思路仅围绕工程质量瑕疵进行尾款拒付抗辩,未形成完整的权利主张体系,在案件初始阶段处于被动应诉状态。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双方核心争议逐步聚焦:其一,工程已经实际带电运行的前提下,承包方提出的“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的抗辩能否直接豁免其施工质量责任,发包方拒付剩余工程款的事由是否具备合法性;其二,鉴定机构出具的质量问题清单对应的因果关系是否可直接归因于原始施工行为,承包方是否需要全额承担修复费用及发包方主张的全部经济损失。承包方始终认为后续运维或自然损耗可能导致部分质量问题,鉴定意见无法直接证明缺陷系原始施工所致,而发包方最初提交的零散整改通知、现场照片等证据,尚不足以支撑其反诉的全部索赔主张。
作为发包方的反诉委托代理人,魏艳域律师依托此前四年法院民商事审判一线积累的实体与程序实操经验,第一时间结合案件实际调整诉讼策略,并未局限于仅就本诉进行抗辩,而是指导当事人规范固定全流程施工往来文件。魏艳域律师凭借在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团队支持,此前在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中世联盟体系内接受的系统性民商事争议办理训练,针对工程全周期资料进行逐一梳理,从最初的施工交底记录、双方往来的书面整改通知、监理旁站日志,到后续的第三方现场核验记录,补充形成了完整的施工过程证据链,明确区分了质量缺陷形成的时间节点,排除了后续运维行为导致质量问题的可能性,向法院提出工程质量及对应修复造价的司法鉴定申请。庭审过程中,魏艳域律师精准援引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相关条款,清晰阐释“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仅视为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之外的部分同意接收,不免除承包人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裁判逻辑,逐一反驳承包方关于鉴定意见关联性不足的质证意见,最终推动法院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鉴定机构最终出具的意见明确案涉工程12项质量问题均属于原始施工工艺不达标所致,对应修复造价核算为56万余元。
法院经全面审理后认定,案涉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各方均产生约束力。案涉工程虽已实际投入带电运行,但司法鉴定意见明确指向质量缺陷与原始施工的直接因果关系,承包方主张的验收合格抗辩不能完全免除其质量责任,其要求发包方支付剩余17万余元工程款的本诉诉求符合合同约定,依法予以支持。同时,司法鉴定确认的56万余元修复费用,系原始施工质量缺陷导致的必然支出,应由承包方全额承担,该部分反诉请求予以支持;而发包方主张的171万余元损失中,自行委托第三方产生的修复费用未与承包方协商确认,属于单方扩大的损失范畴,依法不予支持。因案涉工程确实存在明确施工质量问题,承包方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诉求缺乏事实依据,一并予以驳回。
本案的裁判结论,明确了民商事合同领域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通用认定逻辑:工程实际投入使用的事实,不直接产生完全豁免承包人施工质量责任的法律效力,发包人只要能够提交完整证据链证明质量缺陷形成于施工阶段,通过司法鉴定明确因果关系与损失范围,其合法的修复费用主张应当得到司法支持。魏艳域律师结合自身长期办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案件的实务经验提示,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精细化的证据固定: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留存每一份整改通知、现场核验记录,避免后续出现质量问题时无法举证缺陷形成的原因;承包方则应当严格落实施工验收规范,在交付时双方共同签署质量确认文件,避免后续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被直接归责于原始施工。对于常年担任各类市场主体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从业者而言,提前在施工合同的质量条款、验收环节设置明确的权责边界,能够从源头减少此类争议的发生,最大程度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交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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