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韩秀云推着电动车过马路时,被陈军驾驶的小轿车撞倒在地,这场发生在汉中汉台区的交通事故,彻底打乱了她的经营与生活节奏。2018年3月,韩秀云的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两名被告承担人身及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纪瑞华作为原告方委托代理人,最初梳理诉求时,将韩秀云租赁铺面的费用列为损失项之一。韩秀云夫妇租赁的是汉台区一处沿街铺面,用于摩托车、电动车的销售与维修,事故发生后因养伤无法继续经营,她认为租金属于额外支出,应纳入赔偿范围。保险公司答辩阶段,纪瑞华与团队对其提交的证据逐一核对,发现该部分费用的举证虽能证实租赁事实,但并未证明事故导致租金产生额外变动。这并非个案,不少个体经营者在事故维权中,会将固定经营成本与实际损失混淆。
陈军驾驶的小型轿车仅投保交强险,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明确其负全部责任。庭审中,双方围绕损失分项展开辩论。保险公司提出,韩秀云主张的房租损失已包含在误工费赔偿范畴内,属于重复请求。纪瑞华针对该异议向法庭提交代理意见,阐述固定租金为经营前置支出,事故导致经营停滞的损失属于误工损失范畴,两者虽有重合部分,但租金本身不会因事故产生增减。最终法院未采纳该意见,认为租金损失未产生额外支出,实质为误工损失,韩秀云已主张误工费,故对房租损失不予支持。
后续核算各项损失时,双方对护理标准、伤残系数等细节仍有分歧。纪瑞华团队对照本地同类案件的赔付标准,申请法院对二次手术费一并评估,经司法鉴定机构确认,二次手术治疗费约18000元,二次住院时长约30天。最终法院结合韩秀云的实际情况,核定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0万余元,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余元,剩余损失由陈军承担。
在基层维权的细碎事务中,个体经营者的损失认定往往藏着不易察觉的法律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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