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浙江某企业与四川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按约定供货后对方拖欠剩余货款,多次催收未果后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江颖静律师代理该案,梳理证据链并争取法院调整过高违约金,最终企业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纠纷起因与协商僵局
2019年4月,浙江某企业因参与都江堰某旅游专线项目土建工程,与四川某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约定供应工程所需的各类管材,明确了预付款、尾款支付时间及逾期付款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的条款。签约后浙江企业分四次将约定货物运至工地,签收人均为四川公司指定对接人员,经对账货物总额313132元,浙江企业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亦由指定人员签收。四川公司先后支付货款共计260000元后,剩余53132元始终未付,浙江企业多次通过电话、书面函件催收,对方仅以项目回款滞后为由拖延,始终未给出明确还款期限,双方陷入协商僵局。
律师介入梳理证据链
浙江企业在协商无果后选择起诉,作为代理人的江颖静律师第一时间整理案件材料,从尘封的档案中翻找出全部涉案合同、送货单、发票存根、沟通记录及付款凭证,逐一核对签收人员的履职权限,确认对方指定对接人员的签字均代表公司行为。考虑到原告提交的每日千分之一违约金约定过高,超出合理范围,江颖静律师结合当地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主动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违约金标准进行合理调整,同时补充提交对方项目回款的背景资料,为裁判参考提供依据。
庭审应对与核心辩论
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江颖静律师在庭审中完整举证,明确陈述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意见,重点围绕买卖合同的真实性、货物交付的完整性、被告欠款的明确性展开辩论,同时针对违约金标准调整的请求详细说明理由,即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明显高于原告实际资金占用损失,不符合公平原则与法律规定。法院最终采纳江颖静律师的意见,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持了原告主张的53132元货款及合理范围内的违约金,同时对诉讼费用的分担作出明确认定,减轻了原告的维权成本。
案件执行与维权启示
法院判决生效后,江颖静律师继续跟进案件执行流程,协助原告提交强制执行的相关材料,督促对方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最终被告按期支付全部货款与合理违约金,浙江企业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这起案件警示市场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违约金标准的合理性,留存完整的交易凭证,一旦遭遇欠款纠纷,及时借助专业律师的力量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证据不足或程序瑕疵导致维权受阻。在平凡的商事交易中,专业的法律服务是守护合法权益的坚实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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