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案件委托时,家属最先收到的是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强奸罪的指控与六年至七年的量刑建议,让一家人陷入焦虑。家属找到陈向东律师,对方执业于四川明炬(资阳)律师事务所,是资阳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擅长刑事辩护领域,一直秉持“做一个有温度的法律人”的执业理念,服务范围覆盖资阳市。
逐条核查未成年取证程序瑕疵,削弱控方核心证据效力
接手案件后,陈向东律师首先将阅卷重点放在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笔录上。本案被害人是11岁幼女,按照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规范,询问应当以开放式提问引导自主陈述,禁止诱导式、选择性确认式提问。律师逐字核对笔录内容,发现侦查人员在询问过程中大量使用“是不是”“对不对”的确认式问话,引导被害人作出特定陈述,笔录的客观性存在重大疑问。
庭审中,律师当庭提出该份被害人陈述因取证程序违法,不具备作为定案核心证据的资格,无法达到刑事诉讼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法院最终采信了这一质证意见,没有将存在瑕疵的被害人陈述作为定罪的关键依据。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通俗来说,取证就像做菜,要是选材的步骤本身就违反了卫生规范,哪怕后续加工得再精细,做出来的菜也不能放心端上餐桌。针对未成年人的取证有专门的程序保护要求,一旦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言词证据,无法补正说明的,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一规则正是本案中律师提出证据合法性抗辩、削弱控方核心证据效力的法律支撑。
精准区分罪名构成边界,推动指控罪名依法降档
在削弱控方核心证据效力的基础上,律师进一步对案件的行为定性展开分析。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奸淫行为,律师梳理了全案的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其他在案证据,发现现有完整证据仅能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没有直接、完整的证据能够证实存在奸淫行为。
律师当庭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仅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轻罪定罪。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意见,没有按照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奸罪定罪,而是依法认定为猥亵儿童罪,从根源上大幅降低了量刑的法定区间。
依法梳理法定从轻情节,实现量刑均衡合理
案件中还有一个关键细节,被告人是在接到民警的电话通知后,主动自行前往派出所归案,到案后也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律师结合自首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提出电话通知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被告人在没有被采取抓捕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到案,且全程如实供述,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要件,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同时律师也没有回避案件的从重情节:被告人作为负有特殊监护职责的继父,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本身属于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律师在提出量刑意见时,兼顾了从重情节与自首、坦白、无暴力胁迫等从轻情节,提出了均衡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全案情节,认定自首成立,对被告人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从最初接到的六年至七年量刑建议,到最终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整个辩护过程中,律师没有依赖空洞的情理诉求,而是一步步对照法律规定核查证据、厘清边界、梳理情节,每一项辩护意见都有对应的规则支撑。对于家属而言,这种依托专业规则展开的辩护,才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实在的维护。在涉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既要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也应当让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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