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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控重罪?山西忻州刑事辩护吕泽宇律师来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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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09 · 199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吕泽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920211037410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293507060
代表案例:1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丰富的专业经验;法学专业优秀毕业生,专业知识基础过硬,以优异的成绩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且本人执业律所前身为忻州地区律师事务所,为忻州地区老牌大所,律所律师多为忻州师范学院教授,实习执业期间跟随多位优秀前辈律师学习,能尽可能的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和优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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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讲述了吕泽宇律师办理的一起以“补进项”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XX面临重罪风险。吕泽宇律师凭借5年执业经验,围绕核心要件展开辩护。最终成功将重罪辩护为轻罪,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文章可供有同类纠纷的当事人参考。

在山西忻州,有这样一起以“补进项”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在担任某实业公司煤炭采购业务负责人期间,于2018年8月至10月,在与两家公司无真实煤炭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该两家公司为其所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超4360万元,税额超601万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XX自行处理这起纠纷时,试图向相关部门解释自己系为解决公司购进裸煤无增值税票无法销售的经营问题,找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补进项”,主观上无骗取税款的故意,且相关税款已全部补缴,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然而,他的解释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回应,陷入了维权僵局,面临着被认定为重罪的巨大风险。

在这种困境下,王XX委托了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的吕泽宇律师。吕泽宇律师毕业于忻州师范学院法学专业,2019年取得法学学士学位。2020年在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实习,2021年取得律师证成为执业律师,至今已有5年执业经验。他擅长处理金融、建设施工合同等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民事争议问题,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等劳动争议以及企业、商事仲裁等各类诉讼及非讼业务,在刑事辩护领域也颇有建树,积累了大量同类案件办理经验,能够识别并破解当事人维权误区、补齐案件证据短板。

吕泽宇律师接手案件后,展开了精细化的办案策略。首先是证据梳理与定性分析,他全面梳理本案证据,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重点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煤炭业务是否真实存在,被告人让他人代开发票的主观目的,涉案发票抵扣后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及损失数额。

接着是核心辩护观点构建,吕泽宇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批复及法学理论,提出了关键辩护意见。一是主观无骗税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目的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系为“补进项”而让他人代开发票,并非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不符合该罪主观构成要件。二是客观未造成税款损失,经税务机关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应纳税款已由开票方依法申报缴纳,受票方也已将相关税款补缴入库,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三是定性应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更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该罪量刑更轻,且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从轻处罚情节。

庭审中,吕泽宇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最高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及学术论文,系统阐述“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观点,并结合本案证据逐一论证。

最终,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王XX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同类纠纷实操避坑指南:

1.在遇到类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时,一定要及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发票、银行流水、纳税申报材料等,以便后续维权使用。

2.不要自行盲目解释或处理,应尽快咨询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避免陷入更复杂的法律困境。

3.对于企业经营中遇到的税务问题,要提前做好规划和风险防控,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如果涉及到代开发票等行为,一定要明确其目的和合法性,避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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