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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介绍卖淫案外籍被告人驱逐出境适用争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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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09 · 127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倩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36人 执业5年
律所:云南彰道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25202111335947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诉讼仲裁、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12629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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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实践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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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诉机关指控两名被告人共同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建议对二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其中一名外籍被告人面临刑满后驱逐出境的潜在风险。承办律师全面梳理在案证据,结合其长期在境内居住生活、有固定居所的实际情节提出针对性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相关辩护观点,在采纳原量刑建议的同时,对该外籍被告人作出刑满释放后不予驱逐出境的处理,为涉外籍人员刑事案件中附加刑的裁量提供了典型参考样本。

两名被告人被控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社交软件招揽嫖客,介绍外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诉机关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的量刑建议。其中一名外籍被告人到案后始终配合调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其自十余年前入境后便长期在境内边境区域定居,有稳定固定居所,日常社交与工作关系均全部集中在境内,一旦被决定驱逐出境,其基本生存权益与长期构建的正常生活秩序将被彻底打破。

案件核心争议集中于,在主刑量刑建议已相对明确的前提下,法院是否应当对符合犯罪构成的外籍被告人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该条款的适用并非刚性强制要求,裁判者需要结合被告人的居住年限、生活关联度、犯罪情节轻重、再犯可能性等多重因素综合裁量,而在本案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并未就是否适用驱逐出境作出明确说明,该项不利后果完全有可能直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适用。

张倩律师接受该外籍被告人委托后,依托云南彰道律师事务所深耕边境县域涉外法律服务的实务经验,第一时间启动全案证据复核工作,除了常规核实卖淫行为的交易流水、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核心定罪证据之外,重点跳出公诉机关移送的卷宗材料边界,针对当事人境内居住的客观事实开展专项调查,逐一收集其境内固定住所的租房合同或产权证明、连续多年的居住登记凭证、日常工作收入流水、辖区居委会出具的长期居住情况说明、境内亲友的佐证材料,形成完整的居住事实证据链,同时结合自身累计承办三百余件各类案件、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实务积累,准确锚定该外籍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坦白且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其涉案行为属于临时起意的轻微牟利行为,再犯可能性极低,完全不具备必须驱逐出境的适用前提。

庭审过程中,张倩律师围绕该核心论证逻辑逐一出示补强证据,明确提出辩护意见:该被告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十余年,所有核心社会关系均坐落于境内,案涉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已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过,对其不附加驱逐出境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也不会对境内社会秩序造成潜在风险。合议庭对该组辩护观点及配套提交的完整证据材料逐一核查认证,最终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采信相关辩护意见,认定两名被告人的容留、介绍卖淫罪名成立,结合二人坦白、认罪认罚情节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千元的量刑建议,同时专门作出说明,鉴于该外籍被告人在中国境内生活多年且有固定住所,不符合驱逐出境的适用要件,决定对其刑满释放后不予驱逐出境,同时依法没收在案的三部作案通讯工具。

从该案的裁判规则价值来看,涉外刑事辩护不能仅停留在主刑的从轻争取层面,必须对涉及外籍当事人核心重大权益的附加刑适用问题保持高度敏感。作为河口县法学会会员,张倩律师长期扎根边境县域法律服务一线,在每年至少办理十五件以上刑事案件的执业经验支撑下,对边境地区外籍当事人的生存现状、权益保障需求有着超出常规办案视角的深度理解,始终秉持“信誉为本,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哪怕看似不属于定罪核心的边缘性事实细节,只要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切身重大利益,都会穷尽调查手段完善证据链条,为当事人争取最符合其实际情况的合法处理结果,这也正是边境县域涉外刑事辩护中实现精准有效辩护的核心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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