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系本地某商业广场项目开发商,与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先后签订土石方挖运、基坑支护系列施工协议,约定部分工程价款以房产抵付、部分现金结算。施工方依约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工程经竣工验收后交付债务人投入使用,双方最终核对确认总工程价款及代付测绘费合计近1932万元,债务人仅以现金加房产抵偿方式支付300余万元,剩余1630余万元款项始终未予兑付。后续债务人因丧失到期债务清偿能力,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指定的管理人收到施工方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后,仅核算确认了工程债权的具体金额,未依法标注该债权的优先受偿属性,拟定的重整方案中该部分债权的实际清偿比例远低于项目 existing 的抵押权债权,直接大幅压缩了施工方的可获清偿空间。
本案核心争议集中于三个层级:一是无建筑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实际施工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的前提下,是否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二是案涉项目北区附着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南区存在大量消费型购房户债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该两类权利的法定顺位如何厘清;三是管理人已出具债权初步审核结论但未明确优先权属性,是否可通过诉讼程序直接予以纠正。
龚彬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依托深耕本地司法实践多年积累的破产债权纠纷办案经验,第一时间启动证据三维梳理机制,按照时间线串联施工签约、完工验收、价款结算、债权申报全流程节点,同步锚定法律关系框架与三大核心争议焦点,将零散的施工合同附件、施工签证单、竣工验收记录、测绘费支付凭证、历次对账明细等数十份材料系统化归类,针对“合同无效是否排除优先受偿权”这一关键抗辩风险点,专门梳理出类案检索报告与本地既往裁判尺度对照表,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中关于工程质量合格即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价款的规则,与《企业破产法》关于债权顺位的条文形成对应论证体系。办案过程中龚彬结合自身扎根营山多年熟稔本地破产案件裁判思路的执业优势,提前预判到被告方会提出“自然人施工主体不享有优先权”“工程债权应让位于抵押权与购房户物权期待权”的抗辩方向,针对性补充调取了工程范围与南北区对应施工界面的划分凭证,将1600余万元工程价款精准拆分至南北区对应施工区域,避免笼统主张优先权导致的诉求模糊问题。作为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龚彬所在团队全程严格执行标准化办案流程,从接案时的风险前置告知,到证据收集阶段的每一份材料核验,再到庭审前的文书多轮复核,所有办案节点均留痕可追溯,还专门制作了可视化的债权顺位对比图,将不同性质权利的法律依据、生效裁判支撑逐一列明,确保庭审论证直击核心。
庭审中双方围绕债权顺位的争议焦点展开充分辩论,被告方坚持案涉北区抵押权、南区购房户债权应当全部优先于工程债权清偿,龚彬当庭结合类案规则与查明事实明确指出,消费型购房户的物权期待权基于生存权保护属性仅能及于对应南区房屋的债权范围,北区土地抵押权的设定时间晚于实际施工人进场施工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精神,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身就法定优先于抵押权,仅需将南区工程债权置于购房户债权之后、北区工程债权置于抵押权之后,完全符合法定权利边界,不存在损害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合议庭经多轮评议后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全部采纳代理人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生效判决确认施工人享有的1629.9万元工程款债权中,南区702.9万元部分在南区真实消费型购房户债权受偿后享有优先受偿权,北区927万元部分在北区建设用地抵押权受偿后享有优先受偿权,剩余1.45万元测绘费用认定为普通债权按相应规则清偿。
这一案件的裁判结论明确了本地破产程序中工程债权认定的统一规则:即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主体资质瑕疵被认定无效,只要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依然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需以合同有效为前置条件。本地办理此类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必须精准区分不同权利的立法保护初衷,对涉及生存权保障的购房户债权、涉及物权公示的抵押权、涉及施工人劳务与材料款兜底的工程债权分别划定顺位区间,不能笼统以主体身份否定法定优先权。龚彬律师凭借多年来坚持的“无证据、不主张”办案原则,将案件所有细节全部核实到位,最终既没有突破其他合法权利人的法定受偿空间,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远超预期的优先受偿地位,这也是其所在律所始终秉承“以品立信,以贤致远”执业宗旨的直观体现,在本地同类案件办理中形成了具备参考价值的实操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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