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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船冲突致人死亡案:罪名认定与法律情理的交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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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07 · 189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孔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1年
律所: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8201510177255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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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孔伟律师,现任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法律文书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判断能力以及逻辑分析能力,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擅长业务: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继承,医疗纠纷,人身伤害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争议,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等诉讼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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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因琐事引发的冲突时有发生,可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就必然会触及法律的红线。近期,一起因采砂船作业引发的悲剧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起案件不仅涉及人命关天的大事,更在罪名认定上产生了激烈的争议。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的孔伟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展开了一场艰难的辩护。

采砂冲突酿悲剧

事发当天,孔某和吴某驾驶采砂船在水域非法采砂,这一行为本身就违反了相关规定。此时,常在该水域捕鱼的王某划着小船前来制止,一场冲突就此爆发。王某所划小船与采砂船尾部接触后,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孔某将王某推入水中,随后驾驶采砂船驶离现场,未对在水中挣扎的王某进行施救。后来发现王某沉入水中,孔某虽返回打捞,但王某最终还是因溺亡不幸离世。之后,孔某和吴某经预谋前往派出所投案,谎称是王某自己落水。直到审查起诉阶段,吴某才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

罪名认定起纷争

公诉机关认为,孔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身为目睹案发经过的证人,在刑事诉讼中故意做虚假证明,隐匿他人罪证,应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孔某辩称是在被害人勒其脖子时本能反应将其推入水中,认为被害人会游泳才没有施救,后来发现被害人挣扎又返回来施救,其没有杀人故意,是过失行为。而孔伟律师提出,孔某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其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不慎将被害人推入水中后,高估了被害人会游泳的能力,没有及时施救导致被害人死亡,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孔某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构成自首,且案发后被害人家属获得了赔偿并对被告人孔某进行了谅解,孔某系初犯、偶犯,应酌情从轻处罚。

深入调查析真相

为了查明案件真相,还原事实全貌,法庭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通过对多方证人的询问,包括被害人之子及现场目击证人,了解到了冲突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对现场进行了详细的勘验,包括采砂船和简易小船的情况,以及案发现场的环境布局;对被害人的尸体进行了权威的鉴定,确定其死因符合溺亡;还调取了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完整记录下了冲突发生的全过程。这些证据相互印证,为准确判断案件性质提供了坚实的依据。

法律情理定判决

经过法庭的慎重审理,最终认定被告人孔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时,孔某背对被害人在船尾操作,被害人抓拽孔某的行为具有一定攻击性,孔某挣脱并反推被害人致其落水,这一系列行为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应评价为本能行为,而非故意犯罪行为。孔某将被害人推落水中后,因其先前行为负有救助义务,但他错误判断被害人的水性,轻信可以避免死亡后果的发生,延误了施救时机,主观上系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对于孔某自首的辩护意见,由于他投案之初并未如实供述罪行,不能认定构成自首。对于被告人吴某,其在刑事诉讼中故意做虚假证明,隐匿他人罪证,构成伪证罪。鉴于案发后被害人家属获得了赔偿并对孔某谅解,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吴某认罪悔罪,符合缓刑条件,对其适用缓刑。

这起案件对于社会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警示。它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保持冷静和理智,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引发严重的后果。同时,这起案件也凸显了法律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孔伟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扎实的专业知识,深入剖析案件细节,为当事人进行了有效的辩护,体现了法律工作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业操守。法律不仅是冰冷的条文,更要在保障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兼顾情理,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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