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担保追偿权纠纷中,涉及了三个角色,分别是购房主体、房产开发企业和贷款银行。其中,房产开发企业有权提出主张,且可以向购房主体提出。购房主体与房产开发企业签订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约定以按揭形式支付购房款,并由房产企业为其向银行的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若购房主体逾期还贷导致开发商代偿,根据合同约定,购房主体需承担返还代偿款项、支付违约金以及开发商维权费用等责任。在这个案例中,贷款银行作为第三方牵涉其中,它依据合同约定,在购房主体连续12次逾期偿还银行按揭本息后,分多次扣划了开发商保证金账户资金,累计代偿本息合计约48600元。
对于购房主体而言,其作为借款人,有按时偿还银行贷款的义务。一旦逾期还款导致开发商代偿,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而房产开发企业,作为担保方,在履行了担保责任后,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向购房主体进行追偿。
四川广安邻水县王东炜律师受房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此案。在处理过程中,王东炜律师围绕房产开发企业的身份关系做了一系列具体工作。在法院立案后,王东炜律师代表房产企业到庭参与庭审,完整提交了营业执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担保合同、银行代偿扣款凭证、保全保险单据、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等全套证据。这些证据完整地证明了担保关系、代偿事实、维权费用支出及双方违约责任约定。其目的在于通过充分的证据,让法院能够清晰地认定房产企业的主体资格以及其与购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从而支持房产企业的主张。
在本案中,对于购房主体身份认定虽不存在争议,但合同约定的责任承担和房产企业的追偿权成为了关键。根据民法典担保相关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法院在审理时对原告提交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并据此开展事实与法律认定。购房主体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购房主体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代偿金约48600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5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利息至款项结清;同时判令购房主体十日内向房产企业支付律师费2000元;不过驳回了房产企业主张的保全保函费500元诉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3元、保全费540元,全部由购房主体承担;若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原告可在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败诉方不服判决可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通过这起案例可以看出,在厘清各方身份和法律关系后,纠纷的处理走向自然浮现,法律会依据事实和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