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周某先后伙同他人为境外诈骗团伙,在多地完成涉案资金的取现、转存操作,初期侦查统计的涉案流水总额达300余万元,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法定刑对应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周某也被执行逮捕羁押。其家属经多方对比,最终选定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陈建兴律师承办该案,未见面即完成委托,核心原因正是看重其近20年一线刑事办案经验,此前有数十起涉财产类、涉诈骗关联犯罪的有效辩护案例,对侦控环节的证据审查逻辑熟稔于心。
陈建兴律师第一时间赴看守所会见周某,没有局限于当事人的单方陈述,而是先向其释明该类案件的取证规则与笔录核对要点,梳理出多笔涉案指控中存在不同程度证据缺口的线索。待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陈建兴律师即刻赴检察机关完成全卷阅卷,依托其此前任职资深检察官积累的控方证据审查思维,逐一比对每一笔指控金额的对应材料:最终核实在300余万元的指控流水中,近240余万元的资金轨迹仅能证明相关账户存在涉诈资金流转,既无周某参与该批次取现转存的直接书证,也无对应同案犯的供述、指认形成完整印证,根本无法达到刑事诉讼要求的确实、充分证明标准。
作为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陈建兴带领的刑事辩护团队常年聚焦重大疑难刑案的证据精细化辩护,针对该案的证据瑕疵,并未仅做口头沟通,而是整理出每一笔存疑数额对应的证据缺失明细,连同完整的类案裁判检索报告,形成数千字的书面辩护意见提交给承办检察官,同时主动申请当面沟通辩护观点,逐一拆解每一项剔除指控的逻辑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司法解释,犯罪金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参与转移的已查实诈骗资金数额认定,仅有流水痕迹无参与行为印证的数额,依法不能计入犯罪总额。同时结合周某在共同犯罪中仅执行辅助性取现操作,未参与上游诈骗共谋、也未掌控涉案资金分配的情节,论证其完全符合从犯的法定认定条件。
承办检察官经详细核查全案证据后,最终采纳了全部核心辩护意见:起诉书仅认定周某实际参与、证据链完整的60余万元涉案金额,同时明确认定其从犯地位,给出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的量刑建议,该结果远低于原本预期的四年以上刑期。庭审中周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起诉指控与量刑建议,最终作出前述判决。
从该案的办理逻辑来看,涉诈关联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的辩护核心,从来不是单纯的庭审抗辩,而是将辩护工作前置到审查起诉环节,依托对刑事证据规则的精准把握,提前将存疑的不合理指控数额予以剔除。陈建兴律师结合其办理超六百件刑事案件、近20名当事人获不起诉或无罪处理的执业经验指出,该类案件的侦办过程中,侦查机关往往会笼统将涉案银行卡的全部流水推定系行为人参与转移的犯罪所得,但这种推定并不符合刑诉法的印证要求,辩护律师需要逐笔核验资金流水、行为人参与痕迹、同案指认三者的对应关系,才能精准打掉无证据支撑的超额指控。事实上这也是其多起涉财产类犯罪辩护实现轻判的核心逻辑:不搞形式化的辩护话术,回归证据本身抠细事实细节,既尊重刑事司法认定规则,也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正是其常年获得当事人赠送锦旗、执业十余年来获得行业与当事人双重认可的核心原因。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