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白纸黑字签了名,可签的时候压根没看明白条款,这借条算数吗?2019年6月13日那天,杨某某来到李某某家中,说自己经营的摩托车零售店急需进货,想跟李某某借50,000元。李某某想着自己曾因事故获得了一些赔偿金,便答应了杨某某的请求。杨某某当场给李某某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2分,用期一年,利息三个月一付,到期不还,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借款后,杨某某只按月利息2分向李某某偿还了6个月的利息6,000元,之后就不再偿还本金和余下利息。李某某在身患高度肢体残疾的情况下,为了支援杨某某创业,没想到却换来这样的结果,无奈之下,他只有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此案由邝珍律师代理。邝珍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有着近18年的执业经验,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其中专注紫阳县案件办理,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0余件,工伤案件占比约60%。这样丰富的执业经历,让她在处理各类案件时都颇为得心应手。
邝珍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她发现,李某某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特别是那张借条,明确证明了杨某某向李某某借款50,000元的事实。而对于律师费增值税发票、银行现金缴费单,由于杨某某在借条上承诺借款未按时归还,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且该律师费是李某某为提起本次诉讼的合理开销,所以这些证据也被法院采信。
在法庭上,邝珍律师据理力争。她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在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对于杨某某应向李某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认定,她指出,被告杨某某在2019年6月13日向原告李某某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偿还了6个月利息6,000元,利息支付至2019年12月13日,故从2019年12月14日起被告应当继续支付利息至借款本息清偿时止。对于原告主张的本案律师费用5,000元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因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中约定了如被告违约应支付一切费用,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某的主张,被告杨某某需向原告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同时还需支付律师费5,000元。
这场胜诉,不仅让李某某的权益得到了保障,也让邝珍律师再次深刻体会到,法律是公正的,只要有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诉求,就能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像邝珍律师自己说的:“每一个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我所能做的,就是尽我所能,让法律的天平不偏不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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