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某控股公司是“球磨机台阶形筒体衬板”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某冶金公司在2017年7月与第三人某电力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向其供应磨机边衬板及波峰产品。2017年9月,控股公司以冶金公司销售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为由,请求知识产权局处理。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责令冶金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之后,控股公司与第三人达成和解,不再追究第三人责任,遂对冶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冶金公司陷入了这场专利侵权纠纷的困境,自主应对时无从下手,于是找到了邵如阳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法律依据
专利侵权纠纷的核心法律规则是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就构成侵权。此外,被告可以提出现有技术抗辩、合法来源抗辩等。现有技术抗辩需要被告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合法来源抗辩则要求被告证明产品有合法来源。若专利权人要求赔偿,需证明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若无法证明,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酌定赔偿数额。邵如阳律师凭借华东政法大学的深厚法学功底,将这些复杂的法律规则用通俗易懂的话讲给冶金公司听,让他们明白了维权的底层逻辑。
操作流程
首先,律师在案件初期会分析案件情况,提出管辖权异议,为当事人争取充分的应诉准备时间,就像邵如阳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做的一样。接着,在答辩期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虽然法院不一定会中止审理,但可为后续可能的再审或行政救济保留空间。在庭审过程中,积极提出现有技术抗辩等,将技术比对问题置于庭审核心,迫使原告充分举证。同时,强调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定做因素等,为降低赔偿数额做准备。
材料/证据清单
被告需要准备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的相关图纸、文件等,虽然在本案中冶金公司提交的图纸复印件因来源及形成时间不能确定,且无相应技术特征及应用情况说明,未能被法院采纳,但这些材料是现有技术抗辩的关键证据。此外,应保留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以证明产品的来源和销售情况。邵如阳律师在执业多年中,处理过众多复杂案件,深知这些证据的重要性,会指导当事人留存关键证据。
常见误区
很多被告认为只要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或合法来源抗辩就一定能免责,实际上这些抗辩都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像本案中冶金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都因证据不足未被法院采纳。还有一些被告不重视管辖权异议等程序问题,而邵如阳律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为当事人争取了宝贵的时间。另外,部分当事人在举证方面存在不足,未能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导致案件结果不理想。
风险提示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告提出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可能不被法院中止审理,这可能会影响后续的救济途径。同时,现有技术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如果证据不充分,很难得到法院支持。而且,即使提出了抗辩,也不一定能完全免除侵权责任,仍然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数额。在应对这类案件时,当事人要充分了解这些隐性风险,积极配合律师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邵如阳律师执业9年,累计代理超百起疑难复杂案件,他会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尽可能降低风险,但当事人也需要清楚整个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