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互殴引发伤亡争议
2024年3月1日晚间,两名男子与朋友在衡水市区一家餐饮门店聚餐饮酒,酒过三巡后因琐事发生口角,冲突升级为肢体对抗。两人共同徒手击打被害人的头面部、胸背部,经鉴定,被害人双侧鼻骨、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被害人被打后情绪极度激动,家属连夜将其送往医院抢救,次日凌晨因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法医鉴定意见书明确载明,外伤、争执、饮酒是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发因素,并非直接致死原因。
案发后,两人未逃离现场,在原地等候警方到场。其中一人曾因故意伤害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属于前科人员。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提出量刑建议,对两人分别处以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这个量刑幅度让被告人家属难以接受,他们先后找到耿浩南寻求辩护帮助。
辩护思路锚定争议核心
耿浩南2022年取得律师执业证,现任河北宇川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同时是衡水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执业以来办理过50余件刑事案件,对共同犯罪、故意伤害类案件的量刑规则有系统的实务积累。
接案初期,他首先把全案卷宗拆分研读,重点围绕三个核心争议点展开:一是两名被告人在共同殴打行为中的作用大小,能否区分主从犯;二是被害人死亡结果与殴打行为的因果关系程度,是否属于“致人死亡”的法定加重情节;三是两名被告人分别具备哪些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在共同犯罪责任划分上,他反复核对现场监控录像、同案人员供述、证人笔录,逐帧比对两人出拳的频次、力度、击打部位,结合被害人伤情分布特征,梳理两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实际作用力。在因果关系认定上,他重点研究法医鉴定报告的表述,明确区分直接致死原因与诱发因素的法律边界。在量刑情节梳理上,他逐笔核对赔偿凭证、谅解书、到案经过材料,固定自首、从犯、赔偿谅解等关键事实。
庭审攻防聚焦量刑边界
案件开庭审理阶段,庭审对抗的焦点集中在三个层面。第一是主从犯认定的争议,公诉机关认为两人共同实施殴打,不宜区分主从犯,应统一量刑。耿浩南提出,两人的行为力度、参与程度存在明显差异,其中一人击打次数更多、造成的关键伤情更重,另一人仅实施了次要辅助性殴打行为,符合从犯的法定认定标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是死亡因果关系的认定争议,公诉机关认为殴打行为是死亡结果的诱因,应当适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升格法定刑。耿浩南提出,被害人的直接死因是冠心病急性发作,殴打行为、争执情绪、饮酒行为仅为诱发因素,二者之间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应适用致人死亡的加重法定刑,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该因素,而非直接升格量刑档次。
第三是量刑幅度的争议,耿浩南提出,两人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两名被告人的家属积极筹措资金,总计向被害人家属赔付7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出具的书面谅解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结合主从犯划分、自首、赔偿谅解、诱因致死等多重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十年至十三年量刑建议明显过重,恳请法院依法下调量刑幅度。
庭审中,他将梳理好的监控对比表、伤情对应清单、因果关系说明材料逐一提交法庭,完整呈现辩护逻辑。最终法院全部采信了核心辩护观点,认定两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区分主从犯,结合自首、全额赔偿谅解、死亡结果系诱发因素等情节,依法作出减轻处罚,没有采纳公诉机关十年至十三年的量刑建议,主犯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从犯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基层刑辩的规则尺度
案件判决后,两名被告人及家属均表示接受判决结果。这类涉及多因一果、共同犯罪的故意伤害案件,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量刑档位的机械适用。基层律师办刑事案子,很多时候不是靠激烈的庭审对抗取胜,而是靠把卷宗里的每一份证据抠细,把每一个量刑情节的法律依据找准,才能在法定幅度内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处理结果。
耿浩南的执业足迹里,除了刑事辩护,还承担着多家机关、学校、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也常参与普法宣讲、知识产权维权事务。他一直认为,律师的职责不是刻意钻法律空子,而是在规则边界内,帮当事人把该认的责任认清楚,把该减的处罚落到实处。
很多人对刑事辩护的想象是法庭上的慷慨陈词,其实绝大多数时候,律师的工作是对着卷宗逐行逐字梳理细节,在法定幅度内一点点争取合理的空间。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