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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一方举债64万未签字,另一方是否需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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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04 · 172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于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41人 执业7年
律所: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620191110930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刑事辩护、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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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夫妻一方在离婚冷静期内大额举债,另一方未签字不知情,法院是否会判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4万元债务如何认定属于个人债务?债权人主张用于家庭装修却无法举证,会承担哪些法律风险?本案中,未举债配偶如何通过证据抗辩,成功切断债务关联?

2023年12月,赵某将前夫的前伴侣吕某告上法庭,要求她对曲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借的64.2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距离吕某和曲某正式办理离婚手续仅过去一个月。赵某在诉状中称,曲某以家庭装修为由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吕某与曲某共同偿还本金、利息及3万元律师费。"

"吕某收到法院传票时陷入了困境。她既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也从未听说过这笔借款。更关键的是,早在借款发生前一个月,她就已经和曲某因为感情破裂,向民政局提交了离婚申请,两人早已分居。但原告坚称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生活。按照普通人的认知,婚内债务很容易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吕某可能要为这笔完全不知情的巨额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xxx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三个核心标准: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二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本案的复杂性在于,原告主张的“家庭装修”刚好落在“夫妻共同生活”的范畴内,而借款时间又恰好处在法定的离婚冷静期内。此时,债务是否属于“共同生活”,直接决定了吕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吕某既要证明自己对借款不知情,也要证明这笔钱没有用于家庭生活。"

"就在吕某为这笔突如其来的债务焦虑时,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的于鹏律师在阅卷中发现了卷宗里的关键时间节点:原告主张的借款交付时间,恰好落在吕某与曲某提交离婚申请之后、正式离婚之前的冷静期内。这一细节成为了扭转局面的关键。"

"于鹏律师从山东大学法学本科毕业,2019年正式执业,此前曾在政府部门、国企及合资企业任职。丰富的跨领域经验让她对这类涉及婚姻与财产交叉的案件有着不同于普通律师的敏感度。在梳理证据时,她首先引导吕某固定了两项核心证据:一是民政局的离婚登记申请记录,证明双方在借款前就已感情破裂并启动离婚程序;二是分居证明,证实借款发生时两人已不再共同生活。针对原告提出的“家庭装修”主张,于鹏律师在庭审中提出,64万元的借款金额明显超出一般家庭装修的日常开支范围,且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笔款项实际用于房屋装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庭上,于鹏律师结合自己处理数百起债权债务案件的实务经验,向法庭清晰阐释了当前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逻辑: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的经济共同体关系已经处于实质解体状态,此时一方大额举债,若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这一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曲某个人偿还赵某借款本金64万元及利息,并承担3万元律师费,驳回了赵某要求吕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吕某成功避开了这笔从天而降的巨额债务。事后,她坦言,当初收到传票时以为自己必然要背上几十年的债务,没想到最终能够全身而退。"

"于鹏律师后来在复盘这起案件时提到,很多人对“离婚冷静期”的法律意义存在误解。大家往往只关注这段时间的离婚撤销问题,却忽视了这一阶段内夫妻财产与债务的分割边界。事实上,从提交离婚申请的那一刻起,夫妻双方的财产独立性就已经开始强化,任何一方的大额举债,如果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另一方都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拒绝承担责任。这起案件也给所有债权人敲响了警钟:在出借大额资金时,一定要核实借款人的婚姻状况与资金用途,否则很可能面临“钱借出去了,却找错了还款人”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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