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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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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3828人看过
导读: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是一个人所犯的数个罪名当中,应当判处或者是已经判处的最重的刑罚为基础,然后再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对他加重,作为执行罚的合并处罚的方式,数罪并罚是人民法院对于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一种情况处罚。
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是什么?

一、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是什么?

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是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数罪并罚是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的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的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期间内。只有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犯罪人犯有数罪的,才能适用数罪并罚。

我国对数罪进行并罚时采取的是混合原则,即对不同的刑种采取的并罚原则并不一样。

对于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刑罚,采取的是“吸收原则”,数罪中有一个或者几个是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只执行一个死刑或无期徒刑。

对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的原则,有期徒刑的刑期可以超过15年而达到20年,拘役的刑期可以超过六个月而达到一年,管制的期限可以超过两年而达到三年。

数罪中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然需要执行,即对附加刑采取并科的原则。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有哪些?

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分为三种情形: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再按照法定原则进行并罚,对于同种的数罪,一般以一罪论处,除非违反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罪的并罚,按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对新发现的罪进行定罪量刑,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已经执行的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即实行“先并后减”的原则。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的,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即“先减后并”。

在当代社会数罪并罚也是非常常见的,因为数罪并罚,他在我们国家主要是一个人犯了多种罪名,并且对这个多种罪名作出综合的考量,然后做出最终的定罪量刑,当然也有可能在这个限度之内进行限制,加重处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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