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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批捕阶段的陈述意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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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2426人看过
导读:律师在批捕阶段的陈述意见有:情节轻微、存在自首情节、非主要责任等,对于批捕阶段是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和审查起诉的转换阶段,可以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陈述处理。

律师在批捕阶段的陈述意见是什么?

一、律师在批捕阶段的陈述意见是什么?

律师在批捕阶段的陈述意见是可以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其深刻追悔,无逮捕之必要。这份法律意见书是由代理律师起草的,主要是帮助犯罪嫌疑人减轻处罚,检察院会在审查的时候核实情况。侦查阶段,你可以对当事人取保候审,防范讯逼供及诱供等非法取证的发生,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并提出建议取证,防止证据因时间原因而丢失,无罪时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等。

检察院批捕及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提出建议嫌疑人不符合批捕条件或建议检察院就其批捕决定进行适当性审查,可以建议认为案件存疑、罪无等原因不予以起诉;审判阶段,为当事人提供辩护意见,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任何阶段都不可以掉以轻心。律师,要敢担当,有作为,要勤勉尽职尽心尽力。律师,要有所成就,除了业务能力、办案技巧,更重要的是职业素养,体现为:勤勉、尽职、专业。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4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联系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对听取意见作出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

第309条规定:“在审查逮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应当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以上就是律师在批捕阶段的具体陈述意见,具体情况下可以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的处理,特别是律师在进行具体的辩护时,应当结合自己的法律适用知识来进行处理,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辩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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