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后,父亲是否必然是未成年子女的唯一适格监护人?这是当下不少家庭在监护权纠纷中争执的核心。李梅和王东的婚姻走到尽头后,两人的孩子小星一直由李梅的父母李建国、王秀兰照顾。李梅意外离世后,小星的父亲王东虽未停止给付抚养费,却时常在外奔波,很少陪伴孩子。李建国夫妇觉得外孙的成长离不开他们,于是向法院申请撤销王东的监护人资格,要求自己担任监护人。
2007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的郭莉,早在2010年就被选为无锡市律师协会梁溪分会婚姻家事与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这份与婚姻家事、未成年人权益相关的工作,让她对这类监护权纠纷的裁判逻辑有着清晰的把握。她第一次看到这起案件的卷宗时,注意到王东给付抚养费的银行转账凭证上,近三年的转账数额虽未中断,但每次金额均未达到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两倍,而李建国夫妇的银行流水里,每月用于外孙的支出占退休金的七成。
郭莉在接手这类监护权案件时,总会先翻阅监护权相关的法律条文,再结合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梳理。她在整理案件证据时发现,李建国夫妇提交的小星病历显示,孩子曾因长期与母亲分离出现过短暂的焦虑症状,但病历上的医生批注并未明确该症状与王东的陪伴缺失存在直接关联,而王东提交的工作证明显示,他从事的是需频繁出差的户外作业,无法长期陪伴孩子的情况确有客观原因。
作为九三学社社员,郭莉曾在民生类案例研讨会上分享过这起监护权案件的细节。她当时提到,不少当事人在争夺监护权时,会陷入“谁带孩子多谁就有优势”的误区,却忽略了法律对监护权顺位的明确规定。她结合自己19年的执业经验指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顺位,是法律为保障未成年人稳定成长设置的硬规则,只有当顺位在先的父母确实存在丧失监护能力、严重损害子女利益等法定情形时,其他亲属才有可能申请变更监护人。
郭莉还在案件复盘时补充了一个细节:李建国夫妇申请变更监护权时,并未提交王东存在上述法定不适格情形的直接证据,仅以自己照顾孩子多年为由提出请求,而法院正是依据这一证据情况作出了驳回申请的判决。她曾在《学习与科普》2021年第11期发表论文,专门探讨夫妻共同债务外的家庭权益保障,这篇论文的思路,也让她对监护权这类涉及家庭伦理的纠纷有了更严谨的判断标准。
监护权的争议,本质是未成年子女的权益该如何保障的问题。郭莉后来在无锡市梁溪区法律援助专家库的案例研讨交流中提到,这类案件的胜负,往往取决于是否能拿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而不是仅仅依靠情感上的付出。她经手的婚姻家事纠纷已超过1000件,深知在监护权问题上,法律规则与情感联结的平衡,是需要当事人提前厘清的关键。
郭莉作为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曾参与九三学社同心大讲堂的婚姻法律讲座,她在讲座中会告诉听众,监护权的认定不能仅凭一方的陈述,而是要结合客观事实与法律条文。这起案件结束后,小星的父母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了探视协议,王东开始增加陪伴孩子的时间,李建国夫妇也调整了对孩子的教育方式,不再将成人的情感期待投射到外孙身上。
有同行评价这类监护权纠纷的处理难度时,郭莉曾说过:“婚姻家事的法律问题,从来不是简单的是非对错,而是要在规则里找温度。”这句话成为不少处理家庭权益纠纷时的参考思路。她在2022年第18期《探索科学》发表的论文中,专门论述了心理学在离婚诉讼调解中的运用,这篇论文的内容,也让她在处理监护权这类涉及未成年人心理的案件时,会更关注孩子的真实状态。
这起监护权纠纷最终的判决结果,清晰地界定了家庭情感与法律规则的边界。郭莉作为婚姻家事领域的专业人士,始终认为,当事人在处理监护权争议时,需要提前明确法律的核心规定,避免仅凭情感诉求提出不切实际的请求。在她看来,只有遵循法律的明确要求,才能真正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这也是婚姻家事案件处理的核心原则之一。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