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警方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对经营足浴店的曾某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指控,曾某自2018年起伙同他人,在店内组织多名女性提供“丝x足交”“口x”等色情服务,获利120余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组织卖淫“获利数额一百万元以上”,便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曾某被指控的这120余万元获利金额,触及了“情节严重”档位的下限,一旦罪名成立且“情节严重”认定,他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重刑。
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郑波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案件。他第一时间查阅并复制了全部卷宗材料,发现起诉书指控的120余万元获利金额,核心依据是一份微信、支付宝资金流水清单。这份清单里有大量“丝x足交:598元”“打飞x:698元”“口x全套:888元”的“用途标注”,涉及金额总计50.23万元。
这就涉及到证据裁判原则,它要求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而在生活中,证据就像是法官断案的“眼睛”,真实有效的证据才能让法官看清案件的全貌。在这个案件中,从正常的交易习惯和支付心理来看,消费者付款时几乎不可能在“备注”“用途”栏填写“足交”“打飞x”等隐晦表述,而且足浴店收款账户多为商户号,后台通常只记录交易的基本信息,不显示消费明细。所以,长沙郑波律师初步判断这些“用途标注”并非原始交易信息,而是事后补正的。依据证据裁判原则,该资金流水的“用途标注”不具备真实性要求,其作为定案证据的资格就受到了质疑。
于是,在审查起诉阶段,郑波律师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从经验法则、交易习惯、电子数据取证规范等角度,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书面质疑。检察官听取意见后,向公安机关的侦查员反馈了这些质疑,要求其说明资金流水的取证过程。侦查警官坦承,这些“用途标注”是足浴店法定代表人雇佣的财务人员,根据办案民警的要求,对交易记录进行事后整理添加的,并非原始交易数据。也就是说,这份原本作为关键定案证据的资金流水,其真实性根基发生了动摇。检察机关启动证据复核程序,剔除“补填标注”的金额,重新审计剩余流水,最终认定曾某涉案获利金额不足60万元。
由于曾某的获利金额未达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百万元”这一“情节严重”的升档标准,且本案也不存在组织卖淫人员累计十人以上、组织境外人员入境卖淫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所以,依法应按照基本档量刑,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采纳了郑波律师关于资金流水真实性瑕疵的辩护意见,认定曾某涉案获利金额不足60万元,未达“情节严重”标准。结合曾某的认罪态度和退出违法所得等量刑因素,判决曾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曾某对一审判决服判,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证据裁判原则贯穿整个司法审判过程,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依据。证据具有“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缺少任何一个特性,都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和案件结果。在这起曾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的案件中,长沙郑波律师凭借对证据裁判原则的深刻理解和运用,细查证据细节,发现资金流水“用途标注”的问题,使其不满足真实性要求,从而让基于此的定罪量刑事实产生动摇。最终,成功推翻高额获利指控,打掉“情节严重”的认定,让曾某的刑期大幅降档,获得了相对公正的判决结果。这充分说明,在法律的舞台上,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和判断,是确保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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