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至2025年4月,B某多次到XXX参与游戏活动,通过微信转账向电玩社经理兑换游戏币,还利用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赌博,并将游戏币转卖给其他玩家。2025年4月14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B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认为其转卖游戏币的行为属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
面对这一指控,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有着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明月律师展开了多维度的辩护。从实体层面看,明月律师直击核心指控。她援引“资金结算服务”的法律定义,结合B某陈述的“借还”行为模式,详细辩驳其行为并非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而是玩家之间偶发的游戏币“拆借”,不属于对赌场经营的“辅助行为”,从犯罪构成根基上瓦解了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指控。作为赤峰市律师协会乡村振兴委员会主任等,明月律师有着深厚的法律素养和行业视野,她深知准确界定行为性质对于案件定性的重要性。同时,她还主动防范次要风险,论证B某行为不构成赌博罪。通过剖析其缺少“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且无“组织赌博”的客观行为,彻底阻断了其因参与赌博活动需承担个人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明确“B某在任何罪名下均不构成犯罪”的核心辩护观点。
在证据方面,明月律师聚焦程序,动摇指控证据根基。她着重指出《讯问笔录》存在诱导性提问、不实记录等问题,提请检察官关注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与证据的客观性。她曾发表《刑事合规-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新路径》等获自治区级奖项的论文,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此时援引《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恳请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保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以供后续核查,在审查批捕环节就成功影响了检察官对《讯问笔录》可信度的判断。
在羁押必要性上,明月律师紧扣政策,否定逮捕前提。从人身危险性出发,结合B某无前科劣迹、有稳定公职、具备随传随到条件等事实,论证其无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所需的“社会危险性”法定条件。同时,紧密衔接“少捕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阐明对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不予羁押,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直接体现,从必要性层面彻底否定了逮捕的合法性。
明月律师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后,检察机关经审查全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B某无逮捕必要,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B某在被刑事拘留11天后顺利释放。后续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其不起诉理由完全承接并印证了明月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提出的核心观点。
此案不仅为B某保住了公职,更凸显了侦查阶段有效辩护的重要性。明月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敏锐的洞察力和精准的辩护策略,在审查批捕这一“黄金窗口”实现了“四两拨千斤”的效果,也为类似案件在准确界定行为边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提供了宝贵的参考,推动了司法实践中对相关罪名认定规则的进一步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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