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依约支付了预付款,积极配合提供资料,可被告却长期无法落实供电审批方案,工程彻底无法推进。原告多次催告无果后,委托了广东的谢逸律师代理此案。谢逸律师在办案时,首先固定完整履约证据,将工程总承包合同、转账记录等全套证据梳理清楚,证明原告已履约,被告构成根本违约。接着,锁定合同法定解除条件,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论证因客观障碍及被告不作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原告已履行催告义务,解除程序合法。然后,精准主张回款权益,明确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全额返还未履行部分的工程预付款。最后,针对案件存在客观施工障碍、双方均有轻微审慎过错的细节,灵活调整诉讼主张,优先保障核心回款诉求。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通俗来讲,就像两个人约好一起完成一件事,结果一方因为各种原因,导致这件事根本没法完成了,或者一直拖着不做,经过催促后还是不履行,那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被告长期无法落实供电方案,经催告后仍无法履行核心施工义务,符合上述第四种情形,所以合同目的已彻底落空,法定解除条件完全成就。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当事人主张合同解除以及后续合理的维权诉求。
最终,法院依法认定双方工程合同于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正式解除,判令被告全额返还原告预付工程款72000元,虽然违约金、律师费诉求未被支持,但保住了当事人最核心的财产权益,实现了案件最优胜诉结果。
当遇到建设工程、配电施工等各类工程合同,因政策、场地、审批问题导致工程停滞、无法完工的合同解除纠纷,或者发包方已支付预付款、施工方拖延施工、拒不退款等工程欠款、退款纠纷,又或者双方沟通无果、需要通过诉讼解除合同、追回工程款项的商事纠纷,以及被告消极应诉、拒不到庭的情况时,像谢逸律师这样深耕建设工程、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熟悉工程合同裁判规则,擅长处理工程停工、合同解除、款项追回类疑难案件的专业律师,就能精准固定证据、制定最优诉讼方案,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一站式解决商事工程诉讼维权问题,让当事人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找到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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