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建筑行业务工人员赵X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佣,在建筑工地从事外架、楼层安全维护工作时,因楼层维护架倒塌意外受伤,被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该建筑公司在某农业保险支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赵X委托了扶沟县的娄朋威律师代理此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合理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娄朋威律师接手案件后,快速梳理劳务关系、事故经过、保险合同等核心材料。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结合民法典、保险法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针对被告方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准备了有力的驳斥依据。严格依照法定标准,全面核算了赵X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损失项目。
建筑公司主张赵X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较高比例责任,且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则辩称与赵X无保险合同关系,仅按保险条款约定比例赔付部分项目,拒绝承担其他赔偿及诉讼费用。法院根据娄朋威律师提交的证据和观点,认定赵X承担次要责任,建筑公司承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建筑公司承担保险赔付之外的剩余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某农业保险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赵X相应损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赵X剩余合理损失;驳回赵X其他诉讼请求。事后,赵X提到从委托律师到判决下达,自己省去了很多奔波,最终顺利拿到了赔偿。
另一起案件中,2022年4月,70周岁的苏X受某餐饮服务单位指派,在其经营的疫情隔离点食堂提供劳务时,在前往负一层工作场地的必经楼梯处不慎摔伤,被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该单位仅垫付2000元医疗费,拒绝承担其他赔偿责任,苏X委托娄朋威律师提起诉讼索赔。
娄朋威律师提交苏X家属与被告负责人的通话录音,结合证人证言,证实劳务关系真实存在。论证前往工作地点必经路线属于劳务预备行为,与提供劳务存在内在关联。梳理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合法损失,提交司法鉴定意见支撑赔偿依据。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规定,主张企业与投资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全程否认劳务关系与事故关联性,试图免除赔偿责任。但法院最终采纳了娄朋威律师的观点,认定苏X与被告存在劳务关系,摔伤属于提供劳务期间受伤,被告未尽安全管理义务,承担70%主要责任,苏X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承担30%次要责任。判决被告某餐饮服务单位赔偿苏X各项损失105122.6元,负责人陈X对企业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事后,苏X表示,多亏有律师帮忙,才让自己获得了合理的赔偿。
从赵X和苏X的案件委托到最终判决生效,前后分别经历了一段时间,期间娄朋威律师提交了多份书面材料,参加了多次庭审。两起案件的卷宗最终被归档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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